第四節 强盜律
第五百九十三條 財産을 劫取 計로 左開 所爲 犯 者 首·從을 不分고 絞에 處호, 已行고 未得財 者 懲役 終身에 處이라.
一 一人 或 二人以上이 晝夜 不分고 僻靜處 或 大道上에나 人家에 突入야 拳脚桿棒이나 兵器 使用 者
二 人家에 潛入야 揮劍 或 橫槍고 威嚇 者
三 徒黨을 嘯聚야 兵仗을 持고 閭巷 或 市井에 攔入 者
四 藥으로 人의 精神을 昏迷케 者
五 人家의 神主 藏匿 者
六 墳塚을 發掘거나 山殯을 開야 屍柩 藏匿 者
七 老幼 誘引 或 劫取야 藏匿 者
八 放火 或 發塚 或 破殯다 聲言고 掛榜 或 投書야 恐嚇 者
九 山殯을 毁破고 衣衾을 剝取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