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彈射馳獵殺人律
第四百八十三條 彈射 或 馳獵을 因야 人을 殺 者 左開에 依야 處호, 竝히 第百七十三條 二項에 依야 埋葬費 追徵야 死者의 家에 給付이라.
一 城市나 人의 家屋에 向야 放彈 或 射箭거나 瓦石 等物을 投擲다가 因야 人을 致死 者 懲役 終身이며, 荒村 曠野에 過失로 論이라.
二 鳥獸 捕捉기 爲야 山野에 器械 張거나 坑穽을 作고 標識 不設야 人을 誤陷 或 觸跌야 致死 者 懲役 三年
三 人家 稠雜 處에 車馬 馳驟다가 人을 致死 者 懲役 十年이며, 荒村 曠野에 過失로 論이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