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八條 祖父母·父母나 夫나 夫의 祖父母·父母 誣告 者 已決·未決과 輕重을 勿論고 絞며, 朞親以下 尊長에 第六十四條 親屬等級을 依야 所誣 罪에 遞加고, 卑幼 誣告 者 朞親에 所誣 罪에 三等이며 大功에 二等이며 小功·緦麻에 一等을 減고 袒免親은 不減이라.
但 子孫이나 外孫이나 子孫의 妻妾이나 己의 妾이나 雇工을 誣告 者 幷히 勿論이라.
夫가 妻 誣告거나 妻가 妾을 誣告 者 所誣 罪에 三等을 減고, 妾이 妻에게 一等을 加이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