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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대명률강해 목록



大明律講解 卷第三十 工律 河防
第457條 盜決河防
1.凡盜決河防者 杖一百 盜決圩岸陂塘者 杖八十. 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財物渰沒田禾 計物價重者 坐贓論. 因而殺傷人者 各減鬪殺傷罪一等.
2.若故決河防者 杖一百徒三年 故決圩岸陂塘 減二等 漂失贓重者 准竊盜論免刺 因而殺傷人者 以故殺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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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條 失時不修隄防
1.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時者 提調官吏 各笞五十 若毁害人家漂失財物者 杖六十 因而致傷人命者 杖八十.
2.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時者 笞三十 因而渰沒田禾者 笞五十.
3.其暴水連雨損壞隄防 非人力所制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 ‘制’→‘致’.닫기
者 勿論.

註 001
『大明律附例』: ‘制’→‘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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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條 侵占街道
1.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爲園圃者 杖六十 各令復舊 其穿墻而出穢汚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穢汚’→‘汚穢’.닫기
之物於街巷者 笞四十 出水者勿論.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穢汚’→‘汚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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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條 修理橋梁道路
1.凡橋梁道路 府州縣佐貳官提調 於農隙之時 常加點視修理 務要堅完平坦. 若損壞 失於修理 阻礙經行者 提調官吏 笞三十.
2. 若津渡之處 應造橋梁而不造 應置渡船而不置者 笞四十.

光武七年癸卯八月日 法部奉旨印頒


大明律講解 卷第三十 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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