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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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條 毆妻前夫之子
1. 凡毆妻前夫之子者 減凡人一等 同居者 又減一等 至死者 絞.
2. 若毆繼父者 杖六十徒一年 折傷以上 加凡鬪傷一等 同居者 又加一等 至死者 斬.
3. 其故殺及自來不曾同居者 各以凡人論.
① 謂先曾同居 今不同居者.
② 亦謂先曾同居 今不同居者.
㉮ 講曰: 減凡人一等者 謂毆至篤疾者 杖一百徒三年 同居者 又減一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
㉯ 講曰: 本條 ‘加凡鬪傷一等 同居 又加一等’ 若毆至篤疾 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得加入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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