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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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條 奴婢毆家長
1. 凡奴婢毆家長者 皆斬, 殺者 皆凌遲處死, 過失殺者 絞, 傷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絞, 傷者 皆斬, 過失殺者 減毆罪二等, 傷者 又減一等, 故殺者 皆凌遲處死. 毆家長之緦麻親 杖六十徒一年, 小功 杖七十徒一年半, 大功 杖八十徒二年, 折傷以上 緦麻 加毆良人罪一等, 小功 加二等, 大功 加三等. 加者 加入於死. 死者 皆斬.
2. 若雇工人 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 杖一百徒三年, 傷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折傷者 絞, 死者 斬. 故殺者 凌遲處死, 過失殺傷者 各減本殺傷罪二等, 毆家長之緦麻親 杖八十, 小功 杖九十, 大功 杖一百, 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 緦麻小功 加凡人罪一等 大功加二等 死者 各斬.
3. 若奴婢有罪 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 不告官司而毆殺者 杖一百. 無罪而殺者 杖六十徒一年, 當房人口 悉放從良.001
註 001 직해: ‘當房人口 悉放從良’가 없다.닫기
4. 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 毆雇工人 非折傷 勿論, 至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에는 ‘至’가 없다.닫기
折傷以上 減凡人三等, 因而致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 絞.
5. 若違犯敎令而依法決罰, 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 各勿論.003
註 003 강해에는 1·2·3항, 4항, 5항으로 구분.닫기
㉮ 講曰: ‘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 謂該杖一百徒三年 ‘傷者又減一等’ 謂過失傷者 不限傷之輕重 並該杖九十徒二年半.
㉯ 講曰: ‘折傷以上 緦麻加毆良人罪一等’者, 謂如折凡人一指 該杖一百, 若奴婢傷者 加一等 該杖六十徒一年, 此條折傷緦麻 加良人罪一等 是該杖七十徒一年半, 小功 加二等 杖八十徒二年, 大功 加三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 自外折傷 各依此例 加之. ‘加者加入於死’ 謂如折跌良人肢體 加凡人一等 杖一百流二004
註 004 원문은 ‘三’, ‘二’의 오기이다.(§325 鬪毆: “折跌人肢體 … 杖一百徒三年”)닫기
千里. 若折跌緦麻肢體, 加良人一等 流二千五百里, 小功 加二等 流三千里, 大功 加三等 合絞. 其毆緦麻小功大功 至篤疾者 亦絞, 若死者 不分首從皆斬.
㉰ 講曰: 謂過失殺及折傷者 並杖一百徒三年 傷者不限輕重 並杖九十徒二年半.
㉱ 講曰: 謂如毆凡人折一指 杖一百, 本條雇工人毆緦麻小功 加凡人罪一等 合杖六十徒一年, 大功 加二等 杖七十徒一年半. 自外折傷 並依此例加之. 若毆至篤疾者 並絞, 死者 各斬.
㉲ 講曰: ‘至折傷以上 減凡人三等’者 謂如折凡人一指杖一百 折雇工人一指 減三等 杖七十之類.
㉳ 講曰: 謂奴婢雇工人違犯敎令 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 依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 各勿論.

註 001
직해: ‘當房人口 悉放從良’가 없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에는 ‘至’가 없다.
註 003
강해에는 1·2·3항, 4항, 5항으로 구분.
註 004
원문은 ‘三’, ‘二’의 오기이다.(§325 鬪毆: “折跌人肢體 … 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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