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6條 保辜限期
1. 凡保辜者 責令犯人醫治 辜限內 皆須因傷死者 以鬪毆殺人論①
2. 其在辜限外 及雖在辜限內 傷已平復 官司文案明白 別因他故死者 各從本毆傷法②㉮ 若折傷以上 辜內醫治平復者 各減二等③ 辜內雖平復 而成殘廢篤疾 及辜限滿日 不平復者 各依律全科. 手足及他物 毆傷人者 限二十日. 以刃及湯火傷人者 限三十日. 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 無問手足他物 皆限五十日.
① 謂毆及傷 各依限保辜 然傷人皆須因毆乃是 若打人頭傷 風從頭瘡而入 因風致死之類 以鬪毆殺人科罪
② 謂打人頭傷 不因頭瘡得風 別因他病而死者 是爲‘他故’ 各依本毆傷科罪
③ 墮胎子死者 不減.
㉮ 講曰: ‘其在辜限外’ 謂毆傷人 保辜限期已滿 限外身死者 各從本毆傷法. 又‘本條毆傷法’者 如原毆內損 坐以內損罪 原毆折傷 坐以折傷罪之類 故謂之各從本毆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