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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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講解 卷第二十 刑律 鬪毆
第325條 鬪毆
1. 凡鬪毆 以手足毆人 不成傷者 笞二十 成傷 及以他物毆人 不成傷者 笞三十 成傷者 笞四十 靑赤腫爲傷 非手足者 其餘皆爲他物 卽兵不用刃亦是 拔髮方寸以001
註 001 직해는 ‘已’.닫기
上 笞五十 若血從耳目中出 及內損吐血者 杖八十 以穢物汚人頭面者 罪亦如之. 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 眇人一目 抉毁人耳鼻 若破人骨 及用湯火銅鐵汁 傷人者 杖一百 以穢物灌入人口鼻內者 罪亦如之. 折二齒二指以上 及髡髮者 杖六十徒一年. 折人肋眇人兩目 墮人胎及刃傷人者 杖八十徒二年. 折跌人肢體 及瞎人一目者 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兩目 折人兩肢 損人二事以上 及因舊患 令至篤疾 若斷人舌 及毁敗人陰陽者 並杖一百流三千里 仍將犯人財産一半 斷付被傷篤疾之人 養贍.
2. 同謀共毆傷人者 各以下手傷重者爲重罪 原謀減一等.
3. 若因鬪互相毆傷者 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 後下手理直者 減二等. 至死及毆兄姊伯叔者 不減.
① 相爭爲‘鬪’相打爲‘毆’.
② 墮胎者 謂辜內子死 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 乃坐 其雖因毆 若辜外子死 及胎九十日之內未成形者 各從本毆傷法 不坐墮胎之罪.
③ ‘損二事以上’ 謂或毆人一目瞎 又折一肢之類. ‘及因舊患 令至篤疾’ 如人舊瞎一目 爲殘疾 更瞎一目 成篤疾 或先折一脚爲廢疾 更折一脚成篤疾. ‘斷人舌’ 謂將人舌割斷 令人全002
註 002 직해에는 ‘專’.닫기
不能說話. ‘毁敗人陰陽’ 謂割去男子莖物 破損外腎者 並杖一百流三千里 將犯人家産一半 斷付被傷篤疾之人 養贍. 若將婦人陰門 非理毁壞者 止科其罪 不在斷付財産一半之限.
㉮ 講曰: 謂如甲乙二人 同謀毆人 甲係原謀 毆人不傷 或不曾毆人 彼乙將所謀之人 毆折一指 如此之類 各以下手傷爲重 乙合杖一百 甲旣原謀 不限毆人成傷不成傷 並合減一等 罪杖九十. 又如共鬪亂毆被傷 若不知下手人名 又不知先後輕重 若同謀毆人 卽以謀首爲重罪 其不同謀亂毆傷者 以初鬪者爲重罪 爲從及非初鬪 各減一等.
㉯ 講曰: 甲乙二人 同謀毆人 甲是原謀 又先下手毆 一肢折 乙爲從 後下手毆 一目瞎 各得何罪.
㉰ 解曰: 上條云 ‘折跌人肢體 及瞎人一目者 杖一百徒三年’, ‘若損人二事以上 及因舊患 令至篤疾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今同謀毆人 共傷損二事 甲雖謀首先損一事 由乙後下手損其二事 甲合坐杖一百徒三年 乙合坐因舊患令至篤疾 杖一百流三千里.

註 001
직해는 ‘已’.
註 002
직해에는 ‘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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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條 保辜限期
1. 凡保001
註 001 대명률부례는 ‘保’가 ‘係’이다.닫기
辜者 責令犯人醫治 辜限內 皆須因傷死者 以鬪毆殺人論
2. 其在辜限外 及雖在辜限內 傷已平復 官司文案明白 別因他故死者 各從本毆傷法 若折傷以上 辜內醫治平復者 各減二等 辜內雖002
註 002 직해에는 ‘治平復’.닫기
平復 而成殘廢篤疾 及辜限滿日 不平復者 各依律全科. 手足及他物 毆傷人者 限二十日. 以刃及湯火傷人者 限三十日. 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 無問手足他物 皆限五十日.
① 謂毆及傷 各依限保辜 然傷人皆須因毆乃是 若打人頭傷 風從頭瘡而入 因風致死之類 以鬪毆殺人科罪
② 謂打人頭傷 不因頭瘡得風 別因他病而死者 是爲‘他故’ 各依本毆傷科罪
③ 墮胎子死者 不減.
㉮ 講曰: ‘其在辜限外’ 謂毆傷人 保辜限期已滿 限外身死者 各從本毆傷法. 又‘本條毆傷法’者 如原毆內損 坐以內損罪 原毆折傷 坐以折傷罪之類 故謂之各從本毆傷法.

註 001
대명률부례는 ‘保’가 ‘係’이다.
註 002
직해에는 ‘治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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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7條 宮內忿爭
1. 凡於宮內忿爭者 笞五十 聲徹御在所及相毆者 杖一百 折傷以上加凡毆傷二等 殿內又遞加一等.
㉮ 講曰: ‘宮內’ 謂午門以內, ‘殿內’ 謂奉天門以內. ‘折傷以上加凡鬪傷二等’者 謂如折人一指杖一百 若於宮內相毆折傷一指 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之類 ‘殿內又遞加一等’者 謂於殿內忿爭 加宮內忿爭一等 杖六十 聲徹御在所及相毆者 杖六十徒一年 又如宮內折傷加凡鬪傷二等 若在殿內又加一等通加三等 若折一指杖八十徒二年之類 故謂之又遞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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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條 皇家袒免以上親被毆
1. 凡皇家袒免親而毆之者 杖六十徒一年 傷者 杖八十徒二年 折傷以上重者 加凡鬪二等 緦麻以上各遞加一等 篤疾者絞 死者斬
㉮ 講曰: ‘袒免親’者 爲五世之親在緦麻絶服之外, 凡遇喪葬則服素服尺布纏頭 故謂之袒免親. ‘折傷以上重者 加凡鬪二等’ 謂如折人肋合杖八十徒二年 加二等合杖一百徒三年之類. ‘緦麻以上各遞加一等’者 假有毆緦麻折肋 各杖一百流二千里 小功流二千五百里 大功期親並流三千里 不得加入於死. 若毆不傷 從徒一年上遞加 成傷從徒二年上遞加 折傷以上重者 從加凡鬪二等上遞加 故云各遞加一等. ‘篤疾者絞 死者斬’ 謂自袒免至期親 若毆至篤疾者 並絞 死者並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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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條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
1. 凡奉制命出使 而官吏毆之 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 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 若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 杖一百徒三年 傷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折傷者 絞. 若毆六品以下長官 各減三等 毆佐貳001
註 001 『직해』 ‘貳’→‘二’.닫기
官首領官 又各遞減一等 減罪輕者 加凡鬪一等. 篤疾者絞 死者斬.
2. 若流外官及軍民吏卒 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 杖八十徒二年, 傷者 杖一百徒三年, 折傷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毆傷五品以上官者 減二等. 若減罪輕 及毆傷九品以上官者 各加凡鬪傷二等.
3. 其公使人在外 毆打有司官者 罪亦如之, 從所屬上司拘問.
㉮ 講曰: 謂 毆六品以下長官 杖七十徒一年半, 傷者 杖八十徒二年, 折肋以下等傷者 並杖九十徒二年半.
㉯ 講曰: 謂 毆五品以上佐貳官 杖九十徒二年半, 傷者 杖一百徒三年, 折傷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毆五品以上首領官 杖八十徒二年, 傷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折肋以下等傷 並杖一百徒三年. 毆六品以下佐貳官 杖六十徒一年, 傷者 杖七十徒一年半, 折二齒以下等傷 並杖八十徒二年. 毆首領官 杖一百, 傷者 杖六十徒一年, 折二齒以下等傷 並杖七十徒一年半.
㉰ 講曰: 謂 如毆六品以下長官折傷者 減毆制使等官折傷罪三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 毆五品以上首領官折傷者 遞減折傷佐貳官罪一等 杖一百徒三年. 其折跌人肢體及瞎人一目者 亦該杖一百徒三年 則是減罪反輕於折傷凡人之罪. 故折跌六品以下長官五品以上首領官肢體及瞎人一目者 合加凡鬪傷罪一等 杖一百流二千里. 又如毆六品以下佐貳官折傷者 又遞減折傷六品以下長官罪一等 杖八十徒二年. 若折人肋眇人兩目墮人胎及刃傷人者 亦該杖八十徒二年 是與折傷凡人之罪輕重一體. 故毆佐貳官折肋等傷 亦合加罪一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 折跌肢體及瞎一目者 亦加一等 杖一百流二千里. 其折傷首領官 又遞減折傷佐貳官罪一等 杖七十徒一年半. 是亦輕於折人肋眇人目等傷 故毆首領官折肋等傷者 亦合加一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 折跌肢體等傷 亦合加一等 杖一百流二千里. 故謂之‘減罪輕者 加凡鬪傷一等’也.
㉱ 講曰: 謂 毆五品以上佐貳官及六品以下長官佐貳首領官 至篤疾者 並絞, 若毆制使以下首領官以上 至死者並斬.
㉲ 講曰: 謂 毆五品官及四品官者 杖六十徒一年, 傷者 杖八十徒二年, 折肋以下等傷 並杖九十徒二年半.
㉳ 講曰: ‘減罪輕’者 謂如折傷五品以上官 減折傷三品以上罪二等 該杖九十徒二年半. 其折跌肢體及瞎人一目者 却該杖一百徒三年, 則是減罪反輕於折傷凡人之罪, 故折跌五品以上肢體及瞎一目者 加凡鬪傷二等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若‘毆九品以上官 各加凡鬪傷二等’者, 謂如手足毆非本管九品以上至六品官, 不成傷笞四十 成傷笞五十 折跌肢體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類. 故謂之‘各加凡鬪傷二等’. 其毆三品以下至九品以上 俱不言篤疾及至死者 會上條篤疾死者之罪立意, 若毆至篤疾者 並絞, 死者並斬.
㉴ 講曰: ‘罪亦如之’ 謂 如上條‘流外官及軍民吏卒之罪’.

註 001
『직해』 ‘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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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條 佐職統屬毆長官
1.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001
註 001 『직해』・『부례』 ‘所’→‘所統’.닫기
屬官毆傷長官者 各減吏卒毆傷長官二等, 佐貳002
註 002 『직해』[중] ‘貳’→‘二’.닫기
官毆長官者 又各減二等. 減罪輕者 加凡鬪一等, 篤疾者絞 死者斬.
㉮ 講曰: 謂 毆五品以上長官者 杖八十徒二年, 傷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折肋以下等傷 並杖一百徒三年, 若毆六品以下長官者 杖一百, 傷者 杖六十徒一年, 折二齒以下等傷 並杖七十徒一年半.
㉯ 講曰: 謂 佐貳官毆五品以上長官者 杖六十徒一年, 傷者 杖七十徒一年半, 折二齒以下等傷 並杖八十徒二年. 毆六品以下長官者 杖八十, 傷者 杖九十, 內損吐血者 杖一百.
㉰ 講曰: 謂 如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 折傷五品以上長官者 減吏卒折傷長官罪二等 杖一百徒三年, 其折跌九品肢體及瞎人一目者 亦該杖一百徒三年 則是減罪 與凡人輕重一體 故合加凡鬪一等 杖一百流二千里. 又如折傷六品以下長官 減吏卒折傷長官罪五等 杖七十徒一年半 其折人肋以下等傷 却該杖八十徒二年 是亦減罪輕於凡人之罪 故合加一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 折跌肢體及瞎一目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其佐職官毆五品以上長官 折肋以上等傷 及毆六品以下長官 折一齒以上等傷者 並依上加凡鬪傷罪一等.

註 001
『직해』・『부례』 ‘所’→‘所統’.
註 002
『직해』[중] ‘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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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條 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
1. 凡監臨上司佐貳001
註 001 『직해』[중] ‘貳’→‘二’.닫기
首領官 與所統屬下司官品級高者 及與部民有高官 而相毆者 並同凡鬪論. 若非相統屬官品級同 自相毆者 亦同凡鬪論.

註 001
『직해』[중] ‘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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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條 九品以上官毆官長001
註 001 강해는 ‘長官’이나 부례와 직해에 따라 ‘官長’으로 하였다.닫기
1. 凡流內九品以上官 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 杖六十徒一年. 折傷以上 及毆傷五品以上 若五品以上 毆傷三品以上官者 各加凡鬪傷二等.
㉮ 講曰: 謂九品以上六品以下 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 不成傷及內損吐血者 並杖六十徒一年. 折手足一指以上等傷 並加凡鬪傷罪二等 如折人一指 杖一百 加二等 杖七十徒一年半之類. 若毆傷五品四品官 從不成傷以上 並加凡鬪傷二等 如手足毆人不成傷 笞二十 加二等 笞四十之類. 其五品四品 毆傷三品以上官者 亦從不成傷以上 加凡鬪傷二等. 其不言篤疾及至死者 旣稱折傷以上 則是毆至篤疾 並合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得加入於死 毆至死者絞.

註 001
강해는 ‘長官’이나 부례와 직해에 따라 ‘官長’으로 하였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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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條 拒毆追攝人
1. 凡官司差人 追徵錢糧 句攝公事 而抗拒不服 及毆所差001
註 001 부례 및 직해에는 ‘人’이 더 있다.닫기
者 杖八十. 若傷重 至內損吐血以上 及本犯重者 各加二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至篤疾者絞 死者斬.
㉮ 講曰: ‘本犯重 各加二等’者 謂如本犯杖八十 因而抗拒不服 及毆所差人 合杖一百之類. 其所差人官品高而毆者 各依本管及非本管官品科斷.

註 001
부례 및 직해에는 ‘人’이 더 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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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條 毆受業師
1. 凡毆受業師者 加凡人二等 死者斬.
㉮ 講曰: 若毆至篤疾者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得加入於死 若至死者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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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條 威力制縛人
1. 凡爭論事理 聽經官陳告. 若以威力制縛人 及於私家拷打監禁者 並杖八十, 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 各加凡鬪傷二等, 因而致死者 絞. 若以威力主使人毆打而致死傷者 並以主使之人爲首 下手之人爲從論 減一等.
㉮ 講曰: ‘威力制縛人’ 謂以威勢及筋力而制縛人 及於私家拷打監禁者 並杖八十. ‘各加凡鬪傷二等’者 謂如毆凡人 內損吐血 杖八十 加二等 杖一百之類. 若毆至篤疾者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得加入於死 因而致死者 絞.
㉯ 講曰: 謂以威若力 主使人毆打 雖不下手 主使者 仍杖八十 下手者爲從 減一等 杖七十. 又如毆人內損吐血 主使者 杖一百 下手者 減一等 杖九十之類. 若毆至死 主使者 絞 下手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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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條 良賤相毆
1. 凡奴婢毆良人者 加凡人一等, 至篤疾者 絞, 死者 斬. 其良人毆傷001
註 001 원문은 ‘傷殺’이나 大明律附例에 따라 수정하였다. 직해에서는 ‘傷’으로 직해하였다.닫기
他人奴婢者 減凡人一等, 若死及故殺者 絞. 若奴婢自相毆傷殺002
註 002 직해: 傷殺→殺傷닫기
者 各依凡鬪傷殺法. 相侵財物者 不用此律.
2. 若毆緦麻・小功親奴婢, 非折傷 勿論, 至折傷以上 各減殺傷凡人奴婢罪二等, 大功 減三等, 至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 絞, 過失殺者 各勿論.
3. 若毆緦麻・小功親雇工人, 非折傷 勿論, 至折傷以上 各減凡人罪一等, 大功 減二等, 至死及故殺者 並絞, 過失殺者 各勿論.
㉮ 講曰: ‘減凡人一等’者, 謂良人毆他人奴婢, 至篤疾 杖一百徒三年, 若毆死及故殺者 並絞.
㉯ 講曰: 謂或奴婢侵盜良人財物 或良人侵盜奴婢財物者, 各依凡人侵盜之法 不在加等減等之限, 故云‘不用此律’.
㉰ 講曰: ‘折傷以上 各減殺傷凡人奴婢罪二等’者, 謂如折人齒 杖一百, 若折他人奴婢一齒 減凡人一等 杖九十, 折傷緦麻・小功親奴婢 各減凡人奴婢罪二等, 總減凡人三等, 杖七十之類. 毆大功親奴婢 減三等, 通減凡人四等 杖六十. 自外毆至折傷以上, 各准此例減之.
㉱ 講曰: ‘折傷以上 各減凡人罪一等’者, 謂折凡人一指 杖一百, 折緦麻・小功親雇工人一指 減一等 杖九十, 大功 減二等 杖八十之類. 自外折傷以上 各依此例減之. 毆緦麻・小功親雇工人, 至篤疾者,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大功, 杖九十徒二年半. 毆至死及故殺者, 並絞.

註 001
원문은 ‘傷殺’이나 大明律附例에 따라 수정하였다. 직해에서는 ‘傷’으로 직해하였다.
註 002
직해: 傷殺→殺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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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條 奴婢毆家長
1. 凡奴婢毆家長者 皆斬, 殺者 皆凌遲處死, 過失殺者 絞, 傷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絞, 傷者 皆斬, 過失殺者 減毆罪二等, 傷者 又減一等, 故殺者 皆凌遲處死. 毆家長之緦麻親 杖六十徒一年, 小功 杖七十徒一年半, 大功 杖八十徒二年, 折傷以上 緦麻 加毆良人罪一等, 小功 加二等, 大功 加三等. 加者 加入於死. 死者 皆斬.
2. 若雇工人 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 杖一百徒三年, 傷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折傷者 絞, 死者 斬. 故殺者 凌遲處死, 過失殺傷者 各減本殺傷罪二等, 毆家長之緦麻親 杖八十, 小功 杖九十, 大功 杖一百, 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 緦麻小功 加凡人罪一等 大功加二等 死者 各斬.
3. 若奴婢有罪 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 不告官司而毆殺者 杖一百. 無罪而殺者 杖六十徒一年, 當房人口 悉放從良.001
註 001 직해: ‘當房人口 悉放從良’가 없다.닫기
4. 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 毆雇工人 非折傷 勿論, 至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에는 ‘至’가 없다.닫기
折傷以上 減凡人三等, 因而致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 絞.
5. 若違犯敎令而依法決罰, 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 各勿論.003
註 003 강해에는 1·2·3항, 4항, 5항으로 구분.닫기
㉮ 講曰: ‘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 謂該杖一百徒三年 ‘傷者又減一等’ 謂過失傷者 不限傷之輕重 並該杖九十徒二年半.
㉯ 講曰: ‘折傷以上 緦麻加毆良人罪一等’者, 謂如折凡人一指 該杖一百, 若奴婢傷者 加一等 該杖六十徒一年, 此條折傷緦麻 加良人罪一等 是該杖七十徒一年半, 小功 加二等 杖八十徒二年, 大功 加三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 自外折傷 各依此例 加之. ‘加者加入於死’ 謂如折跌良人肢體 加凡人一等 杖一百流二004
註 004 원문은 ‘三’, ‘二’의 오기이다.(§325 鬪毆: “折跌人肢體 … 杖一百徒三年”)닫기
千里. 若折跌緦麻肢體, 加良人一等 流二千五百里, 小功 加二等 流三千里, 大功 加三等 合絞. 其毆緦麻小功大功 至篤疾者 亦絞, 若死者 不分首從皆斬.
㉰ 講曰: 謂過失殺及折傷者 並杖一百徒三年 傷者不限輕重 並杖九十徒二年半.
㉱ 講曰: 謂如毆凡人折一指 杖一百, 本條雇工人毆緦麻小功 加凡人罪一等 合杖六十徒一年, 大功 加二等 杖七十徒一年半. 自外折傷 並依此例加之. 若毆至篤疾者 並絞, 死者 各斬.
㉲ 講曰: ‘至折傷以上 減凡人三等’者 謂如折凡人一指杖一百 折雇工人一指 減三等 杖七十之類.
㉳ 講曰: 謂奴婢雇工人違犯敎令 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 依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 各勿論.

註 001
직해: ‘當房人口 悉放從良’가 없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에는 ‘至’가 없다.
註 003
강해에는 1·2·3항, 4항, 5항으로 구분.
註 004
원문은 ‘三’, ‘二’의 오기이다.(§325 鬪毆: “折跌人肢體 … 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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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條 妻妾毆夫
1. 凡妻毆夫者 杖一百 夫願離者 聽 至折傷以上 各加凡鬪傷三等 至篤疾者 絞 死者 斬 故殺者 凌遲處死.
2. 若妾毆夫及正妻者 又各加一等 加者加入於死.
3. 其夫毆妻非折傷 勿論 至折傷以上 減凡人二等 先行審問夫婦 如願離異者 斷罪離異 不願離異者 驗罪收贖 至死者 絞. 毆傷妾 至折傷以上 減毆傷妻二等 至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 妻毆傷妾 與夫毆妻罪同 過失殺者 各勿論.
4. 若毆妻之父母者 杖一百 折傷以上 各加凡鬪傷罪一等 至篤疾者 絞 死者 斬.
① 須夫自001
註 001 부례: 自 → 親.닫기
告乃坐.
② 須妻自002
註 002 부례: 自 → 親.닫기
告乃坐.
③ 亦須妾自告乃坐.
㉮ 講曰: ‘又各加一等’者 謂妾毆夫及正妻 杖六十徒一年 至折傷以上 加凡鬪傷四等 如折凡人一指 杖一百 妾折夫及正妻一指 加四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 ‘加者加入於死’ 如折跌肢體 本律杖一百徒三年 加四等 合絞 毆至篤疾者 亦絞 死者 斬.
㉯  講曰: ‘折傷以上 減凡人二等’者 謂如折一指 合杖八十 毆至篤疾 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
㉰ 講曰: ‘折傷以上 減毆傷妻二等’者 謂毆妻折傷 減凡人二等 毆妾折傷 減妻二等 通減四等 如折一指 該杖六十 毆至篤疾 杖七十徒一年半之類 亦須先行審問 如願離異者 斷罪離異 不願離異者 驗罪收贖 ‘過失殺者 各勿論’ 謂夫過失殺妻妾 或妻妾過失殺夫及妻妾者 俱各勿論.

註 001
부례: 自 → 親.
註 002
부례: 自 → 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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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條 同姓親屬相毆
1. 凡同姓親屬相毆 雖五服已盡而尊卑名分猶存者 尊長減凡鬪一等 卑幼加一等 至死者 並以凡人論.
㉮ 講曰: ‘尊長減凡鬪一等’者 謂毆卑幼 自手足不成傷以上 並減一等 至篤疾 杖一百徒三年. ‘卑幼加一等’者 謂毆尊長 亦自不成傷以上 並加一等 至篤疾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得加入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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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0條 毆大功以下尊長
1. 凡卑幼毆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 杖一百 小功 杖六十徒一年 大功 杖七十徒一年半 尊屬 又各加一等 折傷以上 各遞加凡鬪傷一等 篤疾者 絞 死者 斬.
2. 若尊長毆卑幼 非折傷勿論 至折傷以上 緦麻減凡人一等 小功減二等 大功減三等 至死者 絞 其毆殺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故殺者 絞.
① 尊屬 與父母同輩者 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類.
㉮ 講曰: ‘尊屬 又各加一等’者 謂毆緦麻尊屬 杖六十徒一年 小功 杖七十徒一年半. ‘折傷以上 各遞加凡鬪傷一等’者 謂如折傷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一指 杖六十徒一年 小功 杖七十徒一年半 大功杖八十徒二年 緦麻尊屬 杖七十徒一年半 小功杖八十徒二年 謂之‘各遞加凡鬪傷一等’ 自外折傷 亦各依此加之.
㉯ 講曰: 若尊長毆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 至折傷以上 仍依緦麻減凡人一等 小功減二等 大功減三等論 惟毆至死者 不同其餘尊長毆卑幼至死之律 故云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故殺者 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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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條 毆期親尊長
1. 凡弟妹毆兄姊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傷者 杖一百徒三年 折傷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刃傷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 絞 死者 皆斬. 若姪毆伯叔父母姑 及外孫毆外祖父母 各加一等. 其過失殺傷者 各減本殺傷罪二等 故殺者 皆凌遲處死.
2. 其兄姊毆殺弟妹 及伯叔姑毆殺姪幷姪孫 若外祖父母毆殺外孫者 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過失殺者 各勿論.
① 若與外人謀故殺親屬者 外人 造意下手從而加功從而不加功 自依凡人故殺律科罪 餘條准此.
㉮ 講曰: 若弟妹毆兄姊 至篤疾者 亦絞.
㉯ 講曰: 謂毆者 杖一百徒三年 傷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折傷者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得加入於死 刃傷及折肢若瞎其一目及篤疾者 並絞 死者 皆斬.
㉰ 講曰: 其‘過失殺傷 各減本殺傷罪二等’者 謂過失傷兄姊 杖八十徒二年 若傷及折傷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 幷折傷兄姊者 並杖九十徒二年半 刃傷折肢瞎其一目 及至死者 並杖一百徒三年 又註云‘若與外人謀故殺親屬 外人自依凡人故殺律科罪’ 卽卑幼與外人謀故殺期親尊長者 不限造意從而加功從而不加功 並凌遲處死.
㉱ 講曰: 若毆至篤疾者 律旣無文 並不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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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條 毆祖父母父母
1.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 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皆斬 殺者 皆凌遲處死 過失殺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傷者 杖一百徒三年.
2. 其子孫違犯敎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毆殺者 杖一百 故殺者 杖六十徒一年 嫡繼慈養母殺者 各加一等 致令絶嗣者 絞. 若非理毆子孫之婦及乞養異姓子孫 致令廢疾者 杖八十 篤疾者 加一等 並令歸宗 子孫之婦追還嫁粧 仍給養贍銀一十兩 乞養子孫撥付合得財産養贍 至死者 各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 各杖一百流二千里 妾各減二等.
3. 其子孫毆罵祖父母父母 及妻妾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 而毆殺之 若違犯敎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 及過失殺者 各勿論.
㉮ 講曰: 謂嫡繼慈養母非理毆殺子孫者 杖六十徒一年 故殺者 杖七十徒一年半 致令夫若子絶嗣者 不限毆殺故殺 並坐以絞.
㉯ 講曰: 謂非理毆子孫之妾 致令廢疾者 杖六十 篤疾者 杖七十 亦令歸宗 仍給養贍銀一十兩 至死者 杖八十徒二年 故殺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非理毆乞養子孫之婦者 合與毆乞養子孫一體科罪 若毆其乞養子孫之妾 仍減罪二等 一體給銀養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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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3條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1. 凡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 與夫毆同罪 至死者 各斬.
2. 若妻毆傷卑屬 與夫毆同001
註 001 직해에는 ‘同罪’.닫기
至死者 絞.
3. 若毆殺夫之兄弟子 杖一百流三千里 故殺者 絞 妾犯者 各從凡鬪法.
4. 若002
註 002 직해에는 ‘若’ 없음.닫기
尊長毆傷卑幼之婦 減凡人一等 妾又減一等 至死者 絞.
5. 若弟妹毆兄之妻 加凡人一等.
6. 若兄姊毆弟之妻 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弟之妻 各減凡人一等 若毆妾者 各又減一等.
7. 其毆姊妹夫․妻之兄弟 及妻毆夫之姊妹夫者 以凡鬪論 若妾犯者 各加一等.
8. 若妾毆夫之妾子 減凡人二等 毆妻之子 以凡人論 若妻之子 毆傷父妾 加凡人一等 妾子毆傷父妾 又加二等.
9. 至死者 各依凡人論.
㉮ 講曰: 謂妾毆傷殺夫之卑屬及夫之兄弟子者 各與凡人毆傷殺人之罪 一體科斷.
㉯ 講曰: 尊長 謂自期親至緦麻尊長皆是 若毆傷卑幼之婦 減凡人一等 謂如毆人 內損吐血 杖八十 若毆卑幼之婦 內損吐血 減一等 杖七十 卑幼之妾 又減一等 杖六十之類 毆卑幼之婦 至篤疾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妾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 毆至死者 不問婦妾 並絞.
㉰ 講曰: 謂如手足毆凡人 不成傷 笞二十 加一等 笞三十之類 若毆至篤疾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得加入於死.
㉱ 講曰: 若兄姊毆弟之妻 及妻毆夫之弟妹若弟之妻 至篤疾者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妾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
㉲ 講曰: 謂妾毆夫之姊妹夫 及正妻之兄弟者 各加凡鬪一等 至篤疾者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得加入於死.
㉳ 講曰: 謂妾子毆傷父妾者 通加凡人三等 毆至篤疾 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 講曰: 謂自弟妹毆兄之妻以下 及妾子毆傷父妾以上 若毆至死者 各依毆凡人至死論.

註 001
직해에는 ‘同罪’.
註 002
직해에는 ‘若’ 없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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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條 毆妻前夫之子
1. 凡毆妻前夫之子者 減凡人一等 同居者 又減一等 至死者 絞.
2. 若毆繼父者 杖六十徒一年 折傷以上 加凡鬪傷一等 同居者 又加一等 至死者 斬.
3. 其故殺及自來不曾同居者 各以凡人論.
① 謂先曾同居 今不同居者.
② 亦謂先曾同居 今不同居者.
㉮ 講曰: 減凡人一等者 謂毆至篤疾者 杖一百徒三年 同居者 又減一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
㉯ 講曰: 本條 ‘加凡鬪傷一等 同居 又加一等’ 若毆至篤疾 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得加入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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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條 妻妾毆故夫父母
1. 凡妻妾夫亡改嫁 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並與毆舅姑罪同 其舊舅姑毆已故子孫改嫁妻妾者 亦與毆子孫婦同.
2. 若奴婢毆舊家長 及家長毆舊奴婢者 各以凡人論.
㉮ 講曰: 若毆故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 及尊長毆已故卑幼改嫁妻妾者 各依凡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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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6條 父祖被毆
1. 凡祖父母父母 爲人所毆 子孫卽時救護而還毆 非折傷 勿論 至折傷以上 減凡鬪三等 至死者 依常律.
2. 若祖父母父母 爲人所殺 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 杖六十 其卽時殺001
註 001 부례·직해는 ‘殺死’.닫기
者 勿論.
㉮ 講曰: 謂子孫原不曾隨從祖父母行 及同行無共謀毆人之意 ‘被人毆其祖父母父母 隨卽救護還毆 非折傷 勿論 至折傷以上 減凡鬪傷三等者’ 謂折一齒 杖七十之類 至死者 依常律 其父祖子孫相率同謀共毆人者 仍依凡人首從論 其有祖父母之尊長 毆擊祖父母父母 止可解救 不得毆之 輒毆者 自依毆尊長之律 若夫之祖父母父母 共妻之祖父母父母相毆 子孫之婦 亦不合卽毆夫之祖父母父母 如毆者 亦依常律.


大明律講解 卷第二十
註 001
부례·직해는 ‘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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