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1條 盜賊窩主
1. 凡强盜窩主 造意 身雖不行 但分贓者斬 若不行又不分贓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共謀者 行而不分贓 及分贓而不行 皆斬 若不行又不分贓者 杖一百.㉮
2. 竊盜窩主 造意 身雖不行 但分贓者 爲首論 若不行又不分贓者 爲從論 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爲首. 其爲從者 行而不分贓 及分贓而不行 仍爲從論 若不行又不分贓 笞四十.㉯
3. 若本不同謀 相遇共盜 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爲首 餘爲從論.
4. 其知人略賣和誘人及强竊盜後而分贓者 計所分贓 准竊盜爲從論 免刺.㉰
5. 若知强竊盜贓而故買者 計所買物 坐贓論 知而寄贓者 減一等. 各罪止杖一百. 其不知情誤買及受寄者 俱不坐.㉱
㉮ 講曰: ‘造意’ 謂起意主謀爲强盜者, ‘共謀’ 謂窩主不曾造意 他人主謀强盜而與其共謀者 若不行又不分贓 杖一百.
㉯ 講曰: ‘其爲從者’ 謂窩主不曾造意 他人主謀竊盜而與其共謀者. 若行而不分贓 及分贓而不行 仍爲從論 若不行又不分贓 笞四十.
㉰ 講曰: 謂知人略賣和誘賣人而分其贓 及强竊盜已得財 先不知其情 於後知情却分其贓者 不問和同恐嚇 並計所分之贓 准竊盜爲從論 免刺. 如分贓三十貫 本律該杖九十 減一等杖八十之類.
㉱ 講曰: ‘知而寄贓者減一等’ 謂於坐贓論罪上減一等 各罪止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