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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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조 盜大祀神御物
1. 凡盜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帳等物 及盜饗薦玉帛・牲牢・饌具之屬者 皆斬 其未進神御 及營造未成 若已奉祭訖之物 及其餘官物 皆杖一百徒三年 若計贓重於本罪者 各加盜罪一等 並刺字.
① 謂在殿內及已至祭所而爲盜者
② 謂監守常人盜者 各加監守常人盜罪一等
㉮ 講曰: ‘饌具’ 謂棗栗脯修之類
㉯ 講曰: ‘未進神御及營造未成’者 謂祭器帷帳等物, 擬欲供進神御而未供進 及營造未曾完備者 ‘若已奉祭訖之物’ 謂玉帛牲牢饌具之屬 饗薦已了退而盜者 ‘及其餘官物’ 謂大祀所用釜甑刀匕之屬 非供神用者 皆杖一百徒三年.
㉰ 講曰: 本條稱‘加一等’ 謂如監守自盜二十貫 常人盜四十五貫 並該杖一百流二千里 卽坐以流二千五百里 又若計贓 該流二千五百里 卽坐以流三千里 設若計贓雖多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得加入於死 若計贓與徒三年罪等者 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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