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講解 卷第七 戶律 倉庫
第125條 鈔法
1.凡印造寶鈔與洪武大中通寶及歷代銅錢 相兼行使 其民間買賣諸物 及茶鹽商稅 諸色課程 並聽收受 違者 杖一百
2.若諸人將寶鈔赴倉場庫務 折納諸色課程 中買鹽貨 及各衙門起解贓罰 須要於鈔背用使姓名私記 以憑稽考 若有不行用心辨驗 收受僞鈔及挑剜描輳鈔貫 在內者 經手之人 杖一百 倍追所納鈔貫① 僞挑鈔貫燒毁 其民間關市交易亦許用使私記 若有不行仔細辨驗誤相行使者 杖一百倍追鈔貫 止問見使之人 若知情行使者 並依本律.㉮
① 謂誤收僞鈔幷挑剜描輳鈔一貫 倍追寶鈔二貫.
㉮ 講曰: ‘知情行使者 並依本律’ 謂明知僞造之情符同行使者斬 若知挑剜描輳以眞作僞之情而符同行使者 杖一百徒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