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책별 상세검색
전체검색
문자입력기
검색조건
기사제목
문자입력기
기사내용
문자입력기
대상기간
일 ~
자료 범위
상세검색창 닫기

대명률강해 목록



大明律講解 卷第五 戶律 田宅
第96條 欺隱田糧
1.凡欺隱田糧脫漏版籍者 一畝至五畝 笞四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其田入官 所隱稅糧 依數徵納.
2.若將田土 移坵換段 那易001
註 001 ‘易’: 『大明律附例』 ‘移’.닫기
等則 以高作下 隱002
註 002 ‘隱’: 『大明律附例』 ‘減’.닫기
瞞糧額 及 詭寄田糧 影射差役 幷受寄者 罪亦如之 其田改正 收科當差.
3.里長知而不擧 與犯人同罪.
4.其還鄕復業人民 丁力少而舊田多者 聽從儘力耕種 報官入籍 計田納糧當差, 若多餘占田而荒蕪者 三畝至十畝 笞三十 每十畝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其田入官, 若丁力多而舊田少者告官 於附近荒田內 驗力撥付耕種.
㉮ 講曰: ‘依數徵納’ 謂如戶有田地二十畝 每畝起科五升 共該起科一石 已隱三年 不報官納糧者 計所隱年分照數 共徵三石之類 故云‘依數徵納’.
㉯ 講曰: ‘那易等則’ 謂如戶有上等田地 合科稅糧一斗 却作下等田畝報官 作五升起科之類. 隱瞞糧額者 ‘詭寄’ 謂戶有田糧 詐報入他人戶 避匿差役者, 幷受詭寄之人 俱依上條欺隱田糧之罪 科之, 其田改正 收科當差 不在依數徵納之限.

註 001
‘易’: 『大明律附例』 ‘移’.
註 002
‘隱’: 『大明律附例』 ‘減’.
항목 상세보기 원본이미지
第97條檢踏災傷田糧
1.凡部內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爲害 一應災傷田糧 有司官吏應准告 而不卽受理・申報・檢踏 及本管上司不與委官覆踏者 各杖八十. 若初覆檢踏官吏 不行親詣田所 及 雖詣田所 不爲用心從實檢踏 止憑里長・甲首朦朧供報 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 增減分數 通同作弊瞞官害民者 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敍. 若致枉有所徵免糧數 計贓重者 坐贓論, 里長・甲首 各與同罪, 受財者 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2.其檢踏官吏及里長・甲首 失於關防 致有不實者 計田 十畝以下 免罪 十畝以上至二十畝 笞二十 每二十畝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3.若人戶將成熟田地移坵換段 冒告災傷者 一畝至五畝 笞四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合納稅糧 依數追徵入官.
㉮ 講曰: 謂檢踏官吏 朦朧供報・通同作弊・瞞官害民, 本係無災熟田 不當蠲免 却作荒田開報 以致枉有所免 及本係被災荒田 不當徵收 却作熟田開報 以致枉有所徵 計所枉徵免之數 重於杖一百者 坐贓論.
㉯ 講曰: ‘不實’ 謂憑里甲人戶 以熟作荒・以荒作熟 朦朧供報 別無通同作弊瞞官害民 情由止是 失於關防, 致有不實者 計十畝以下免罪 十畝以上至二十畝 笞二十 每二十畝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항목 상세보기 원본이미지
第98條 功臣田土
1.凡功臣之家 除撥賜公田外 但有田土 從管莊人盡數報官入籍 納糧當差 違者 一畝至三畝 杖六十 每三畝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罪坐管莊001
註 001 ‘莊’: 『大明律강해(기영본)』 ‘藏/藏’.닫기
之人 其田入官 所隱稅糧 依數徵納 若里長及有司官吏 踏勘不實 及知而不擧者 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 講曰: 謂里長・官吏不爲用心從實踏勘 止憑管莊之人朦朧供報 及通同作弊 瞞官不擧者 依上文 一畝至三畝 杖六十 每三畝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其受財者 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註 001
‘莊’: 『大明律강해(기영본)』 ‘藏/藏’.
항목 상세보기 원본이미지
第99條 盜賣田宅
1.凡盜賣換易 及冒認若虛錢實契典買 及侵占他人田宅者 田一畝・屋一間以下 笞五十 每田五畝・屋三間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徒二年 係官者 各加二等.
2.若强占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 及金・銀・銅・錫・鐵冶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3.若將互爭及他人田産 妄作己業 朦朧投獻官豪勢要之人 與者・受者 各杖一百徒三年.
4.田産001
註 001 ‘産’: 『大明律附例』 ‘庄’.닫기
及盜賣過田價 幷遞年所得花利 各還官・給主.
5.若功臣初犯免罪附過 再犯住支俸給一半 三犯全不支給 四犯與庶人同罪.
㉮ 講曰: 謂係官者 田一畝・屋一間以下 杖七十 每田五畝・屋三間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註 001
‘産’: 『大明律附例』 ‘庄’.
항목 상세보기 원본이미지
第100條 任所置買田宅
1.凡有司官吏 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 違者 笞五十解任 田宅入官.
항목 상세보기 원본이미지
第101條 典買田宅
1.凡典買田宅 不稅契者 笞五十 仍追田宅價錢一半入官 不過割者 一畝至五畝 笞四十 每五畝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其田入官.
2.若將已典賣與人田宅 朦朧重復典賣者 以所得價錢計贓 准竊盜論免刺 追價還主 田宅從原001
註 001 ‘原’: 『大明律강해(기)』 ‘元’.닫기
典買主爲業 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 여기서 항이 나뉜다. 무시 범례 처리닫기
若重復典買之人及牙保知情者 與犯人同罪 追價入官 不知者 不坐.
3.其所典田宅・園林・碾磨等物 年限已滿 業主備價取贖 若典主托故 不肯003
註 003 ‘肯’: 『大明律直解활』 ‘敢’.닫기
放贖者 笞四十 限外遞年所得花利 追徵給主 依價取贖 其年限雖滿 業主無力取贖者 不拘此律.

註 001
‘原’: 『大明律강해(기)』 ‘元’.
註 002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 여기서 항이 나뉜다. 무시 범례 처리
註 003
‘肯’: 『大明律直解활』 ‘敢’.
항목 상세보기 원본이미지
第102條 盜耕種官民田
1.凡盜耕種他人田者 一畝以下 笞三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荒田 減一等. 强者 各加一等. 係官者 各又加二等 花利歸官・主.
㉮ 講曰: 謂盜耕他人戶下力所不及荒田 一畝以下 笞二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七十.
㉯ 講曰: 謂用强侵種他人田地 一畝以下 笞四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九十 若用强占種他人戶下力所不及荒田 一畝以下 笞三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 講曰: 謂如盜種他人熟田 一畝以下 笞三十 係官者 加二等笞五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若盜種他人荒田 一畝以下 笞二十 係官者 加二等笞四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九十 其用强占種他人熟田 一畝以下 笞四十 係官者 加二等杖六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若用强占種他人荒田 一畝以下 笞三十 係官者 加二等笞五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故謂之‘各又加二等’.

항목 상세보기 원본이미지
第103條 荒蕪田地
1.凡里長 部內已入籍納糧當役001
註 001 ‘役’: 유포본 差닫기
田地 無故荒蕪 及應課種桑麻之類而不種者 俱以十分爲率 一分笞二十 每一分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縣官各減二等 長官爲首 佐職爲從 人戶亦計荒蕪田地 及不種桑麻之類 以五分爲率 一分笞二十 每一分加一等 追徵合納稅糧還官.
① 應課種桑棗黃麻002
註 002 ‘麻’: 유포본 무닫기
苧麻綿花藍靛紅花之類 各隨鄕土所宜種植
㉮ 講曰: 謂如一里之內 該管田地十頃 荒蕪一頃 謂之一分
㉯ 講曰: 謂如里長 荒蕪一分笞二十 二分笞三十 縣官 減二等 笞二十 每一分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 仍以長官爲首 佐貳官爲從 首領官・吏 俱不坐罪

註 001
‘役’: 유포본 差
註 002
‘麻’: 유포본 무
항목 상세보기 원본이미지
第104條 棄毁器物稼穡等
1.凡棄毁人器物 及毁伐樹木稼穡者 計贓准竊盜論免刺 官物加二等 若遺失及誤毁官物者 各減三等 並驗數追償 私物者 償而不坐罪.
2.若毁人墳塋內碑碣石獸者 杖八十 毁人神主者 杖九十 若毁損人房屋垣墻001
註 001 ‘垣墻’: 유포본 ‘墻垣’.닫기
之類者 計合用修造雇工錢 坐贓論 各令修立 官屋加二等 誤毁者 但令修立 不坐罪.
㉮ 講曰: ‘稼穡’ 謂種之曰稼 斂之曰穡. ‘官物加二等’ 謂如棄毁人器物 計贓 一貫以下 杖六十 官物 加二等 杖八十 若係遺失及誤毁官物者 各於杖六十上 減三等 笞三十之類 並驗數追償 若係私物誤毁及遺失者 陪償其物 不坐罪
㉯ 講曰: 官屋加二等 謂於坐贓論上 加二等. 不坐罪 謂誤毁損他人及係官房屋之類 但令修立還官・主 俱不坐罪.

註 001
‘垣墻’: 유포본 ‘墻垣’.
항목 상세보기 원본이미지
第105條 擅食田園瓜果
1.凡於他人田園 擅食瓜果之類 坐贓論 棄毁者 罪亦如之 其擅將去及食 係官田園瓜果 若官造酒食者 加二等 主守之人 給與及知而不擧者 與同罪 若主守私自將去者 並001
註 001 ‘並’: 『大明律附例』 ‘幷’.닫기
以監守自盜論.
㉮ 講曰: ‘坐贓’ 謂計私食及棄毁他人田園內瓜果之類 價直坐贓論. ‘加二等’ 謂係官者 於坐贓論上 加二等 科之.

註 001
‘並’: 『大明律附例』 ‘幷’.
항목 상세보기 원본이미지
第106條 私借官車船
1.凡監臨・主守 將係官車・船・店舍・碾磨之類 私自借用 或轉借與人 及借之者 各笞五十 驗日追雇賃錢入官 若計雇賃錢 重者 各坐贓論 加一等
㉮ 講曰: 驗日計雇工錢 重於笞五十 各坐贓論 謂如計贓 四十貫 該杖六十 加一等 杖七十之類.


大明律講解 卷第五
항목 상세보기 원본이미지
맨 위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