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條 磨勘卷宗
1.凡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 曾經監察御史・提刑按察使照刷駁問遲錯, 經隔一季之後 錢糧不行追徵足備者, 提調官吏 以未足之數 十分爲率 一分 笞五十, 每一分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刑名・造作等事 可完而不完, 應改正而不改正者 笞四十, 每一月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2.若有隱漏 不報磨勘者 一宗 笞四十, 每一宗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事干錢糧者 一宗 杖八十, 每一宗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有所規避者 從重論.㉮
3.若官吏聞知事發 旋補文案以避遲錯者, 錢糧計所增數 以虛出通關論.㉯ 刑名等事 以增減官文書論. 同僚若本管上司 知而不擧 及符同作弊者 同罪, 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 不坐.㉰㉱
㉮ 講曰: ‘隱漏’謂曾經監察御史・按察司照刷過卷宗 而隱漏不報磨勘者.
㉯ 講曰: 謂如錢糧數本不足 聞知上司要問違限之罪 却於文案上 補作足備之數者, 計所增之數 倂贓以監守自盜論.
㉰ 講曰: 假有官吏失出入人杖罪以上, 聞知事發 旋補文案 未知若爲處斷?
㉱ 解曰: 雖是旋補文案 終因規避失錯. 但失出入律 該記過 旋補文案 並應的決, 難將紀錄之罪 加入的決之罪, 合以‘增減以避遲錯者 笞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