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책별 상세검색
전체검색
문자입력기
검색조건
기사제목
문자입력기
기사내용
문자입력기
대상기간
일 ~
자료 범위
상세검색창 닫기

대명률강해 목록



大明律講解 卷第二十八 刑律 斷獄
第419條 囚應禁而不禁
1. 凡獄囚應禁而不禁 應枷鎖杻 而不枷鎖杻及脫去者, 若囚該杖罪 笞三十 徒罪 笞四十 流罪 笞五十 死罪 杖六十. 若應枷而鎖 應鎖而枷者 各減一等.
2. 若囚自脫去 及司獄官典獄卒 私與囚脫去枷鎖杻者 罪亦如之. 提牢官知而不擧者 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3. 其不應禁而禁 及不應枷鎖杻而枷鎖杻者 各杖六十.
4. 若受財者 並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001
註 001 從重論: 『大明律附例』에는 없으나 오류이다.닫기
㉮ 講曰: 若私與囚 脫去枷鎖杻 因而致囚在逃者 仍以主守不覺失囚論

註 001
從重論: 『大明律附例』에는 없으나 오류이다.
맨 위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