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1條 僞造印信曆日等
1. 凡僞造諸衙門印信 及 曆日・符驗・夜巡銅牌・茶鹽引者 斬 有能告捕者 官給賞銀五十兩. 僞造關防印記者 杖一百徒三年 告捕者 官給賞銀三十兩. 爲從及知情行用者 各減一等 若造而未成者 各又減一等. 其當該官司 知而聽行 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 講曰: ‘爲從及知情行用者 各減一等’ 謂該斬罪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該杖一百徒三年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造而未成者 各又減一等’ 謂僞造諸衙門印信等項未成 爲首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爲從及知情行用者 杖一百徒三年, 僞造關防印記未成 爲首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爲從及知情行用者 杖八十徒二年. ‘知而聽行者 與同罪’ 謂至死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