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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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條 毆期親尊長
1. 凡弟妹毆兄姊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傷者 杖一百徒三年 折傷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刃傷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 絞 死者 皆斬. 若姪毆伯叔父母姑 及外孫毆外祖父母 各加一等. 其過失殺傷者 各減本殺傷罪二等 故殺者 皆凌遲處死.
2. 其兄姊毆殺弟妹 及伯叔姑毆殺姪幷姪孫 若外祖父母毆殺外孫者 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過失殺者 各勿論.
① 若與外人謀故殺親屬者 外人 造意下手從而加功從而不加功 自依凡人故殺律科罪 餘條准此.
㉮ 講曰: 若弟妹毆兄姊 至篤疾者 亦絞.
㉯ 講曰: 謂毆者 杖一百徒三年 傷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折傷者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得加入於死 刃傷及折肢若瞎其一目及篤疾者 並絞 死者 皆斬.
㉰ 講曰: 其‘過失殺傷 各減本殺傷罪二等’者 謂過失傷兄姊 杖八十徒二年 若傷及折傷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 幷折傷兄姊者 並杖九十徒二年半 刃傷折肢瞎其一目 及至死者 並杖一百徒三年 又註云‘若與外人謀故殺親屬 外人自依凡人故殺律科罪’ 卽卑幼與外人謀故殺期親尊長者 不限造意從而加功從而不加功 並凌遲處死.
㉱ 講曰: 若毆至篤疾者 律旣無文 並不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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