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0條 佐職統屬毆長官
1.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屬官毆傷長官者 各減吏卒毆傷長官二等,㉮ 佐貳官毆長官者 又各減二等.㉯ 減罪輕者 加凡鬪一等,㉰ 篤疾者絞 死者斬.
㉮ 講曰: 謂 毆五品以上長官者 杖八十徒二年, 傷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折肋以下等傷 並杖一百徒三年, 若毆六品以下長官者 杖一百, 傷者 杖六十徒一年, 折二齒以下等傷 並杖七十徒一年半.
㉯ 講曰: 謂 佐貳官毆五品以上長官者 杖六十徒一年, 傷者 杖七十徒一年半, 折二齒以下等傷 並杖八十徒二年. 毆六品以下長官者 杖八十, 傷者 杖九十, 內損吐血者 杖一百.
㉰ 講曰: 謂 如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 折傷五品以上長官者 減吏卒折傷長官罪二等 杖一百徒三年, 其折跌九品肢體及瞎人一目者 亦該杖一百徒三年 則是減罪 與凡人輕重一體 故合加凡鬪一等 杖一百流二千里. 又如折傷六品以下長官 減吏卒折傷長官罪五等 杖七十徒一年半 其折人肋以下等傷 却該杖八十徒二年 是亦減罪輕於凡人之罪 故合加一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 折跌肢體及瞎一目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其佐職官毆五品以上長官 折肋以上等傷 及毆六品以下長官 折一齒以上等傷者 並依上加凡鬪傷罪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