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講解 卷第二十 刑律 鬪毆
第325條 鬪毆
1. 凡鬪毆① 以手足毆人 不成傷者 笞二十 成傷 及以他物毆人 不成傷者 笞三十 成傷者 笞四十 靑赤腫爲傷 非手足者 其餘皆爲他物 卽兵不用刃亦是 拔髮方寸以上 笞五十 若血從耳目中出 及內損吐血者 杖八十 以穢物汚人頭面者 罪亦如之. 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 眇人一目 抉毁人耳鼻 若破人骨 及用湯火銅鐵汁 傷人者 杖一百 以穢物灌入人口鼻內者 罪亦如之. 折二齒二指以上 及髡髮者 杖六十徒一年. 折人肋眇人兩目 墮人胎及刃傷人者 杖八十徒二年.② 折跌人肢體 及瞎人一目者 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兩目 折人兩肢 損人二事以上 及因舊患 令至篤疾 若斷人舌 及毁敗人陰陽者 並杖一百流三千里 仍將犯人財産一半 斷付被傷篤疾之人 養贍.③
2. 同謀共毆傷人者 各以下手傷重者爲重罪 原謀減一等.㉮
3. 若因鬪互相毆傷者 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 後下手理直者 減二等. 至死及毆兄姊伯叔者 不減.㉯㉰
① 相爭爲‘鬪’相打爲‘毆’.
② 墮胎者 謂辜內子死 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 乃坐 其雖因毆 若辜外子死 及胎九十日之內未成形者 各從本毆傷法 不坐墮胎之罪.
③ ‘損二事以上’ 謂或毆人一目瞎 又折一肢之類. ‘及因舊患 令至篤疾’ 如人舊瞎一目 爲殘疾 更瞎一目 成篤疾 或先折一脚爲廢疾 更折一脚成篤疾. ‘斷人舌’ 謂將人舌割斷 令人全不能說話. ‘毁敗人陰陽’ 謂割去男子莖物 破損外腎者 並杖一百流三千里 將犯人家産一半 斷付被傷篤疾之人 養贍. 若將婦人陰門 非理毁壞者 止科其罪 不在斷付財産一半之限.
㉮ 講曰: 謂如甲乙二人 同謀毆人 甲係原謀 毆人不傷 或不曾毆人 彼乙將所謀之人 毆折一指 如此之類 各以下手傷爲重 乙合杖一百 甲旣原謀 不限毆人成傷不成傷 並合減一等 罪杖九十. 又如共鬪亂毆被傷 若不知下手人名 又不知先後輕重 若同謀毆人 卽以謀首爲重罪 其不同謀亂毆傷者 以初鬪者爲重罪 爲從及非初鬪 各減一等.
㉯ 講曰: 甲乙二人 同謀毆人 甲是原謀 又先下手毆 一肢折 乙爲從 後下手毆 一目瞎 各得何罪.
㉰ 解曰: 上條云 ‘折跌人肢體 及瞎人一目者 杖一百徒三年’, ‘若損人二事以上 及因舊患 令至篤疾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今同謀毆人 共傷損二事 甲雖謀首先損一事 由乙後下手損其二事 甲合坐杖一百徒三年 乙合坐因舊患令至篤疾 杖一百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