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6조 盜園陵樹木
1. 凡盜園陵樹木者 皆杖一百徒三年 若盜他人墳塋內樹木者 杖八十 若計贓重於本罪者 各加盜罪一等㉮㉯㉰
㉮ 講曰: ‘各加盜罪一等’者 謂如 竊盜一百貫 該杖一百流二千里 卽坐流二千五百里 又若計贓三十貫 該杖九十 卽坐以杖一百, 設若計贓雖多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得加至於死
㉯ 講曰: 各條稱‘凡盜’者 並稱刺字 本條旣不言以‘准盜論’ 又不言‘刺字’ 惟言‘加盜罪一等’ 未知仍以竊盜刺字否
㉰ 解曰: 各條稱‘凡盜’者 多是計贓科罪 本條不計贓數 並謂得罪應重, 故稱‘凡盜園陵內樹木者 皆杖一百 徒三年 盜他人墳塋內樹木者 杖八十’ 旣止稱‘各加盜罪一等’ 又不言以‘准盜論’ 兼無刺字之文 難同別條稱‘以盜論’及稱‘刺字’者一體刺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