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條 盜賣田宅
1.凡盜賣換易 及冒認若虛錢實契典買 及侵占他人田宅者 田一畝・屋一間以下 笞五十 每田五畝・屋三間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徒二年 係官者 各加二等.㉮
2.若强占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 及金・銀・銅・錫・鐵冶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3.若將互爭及他人田産 妄作己業 朦朧投獻官豪勢要之人 與者・受者 各杖一百徒三年.
4.田産及盜賣過田價 幷遞年所得花利 各還官・給主.
5.若功臣初犯免罪附過 再犯住支俸給一半 三犯全不支給 四犯與庶人同罪.
㉮ 講曰: 謂係官者 田一畝・屋一間以下 杖七十 每田五畝・屋三間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