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條 漏泄軍情大事
1.凡聞知朝廷及總兵將軍 調兵討襲外藩 及收捕反逆賊徒 機密大事 而輒漏泄於敵人者 斬. 若邊將報到軍情重事 而漏泄者 杖一百徒三年. 仍以先傳說者爲首 傳至者爲從 減一等.㉮㉯
2.若私開官司文書印封 看視者 杖六十, 事干軍情重事者 以漏泄論.㉰
3.若近侍官員 漏泄機密重事於人者 斬, 常事 杖一百罷職不敍.
㉮ 講曰: ‘傳至者爲從’ 據上條‘機密大事’言 謂傳至外藩及反逆賊徒處, 故云‘傳至’. ‘若邊將報到軍情重事而漏泄’ 亦云‘傳至者爲從’, 不知此指傳至何人而言. 假如爲首者 雖先傳說事情 不至於敵人 及其間展轉相傳者 未知亦有罪否.
㉯ 解曰: 事之所密者 無密於軍機. 本律‘傳至爲從’各有所指. 若上條固指傳至外藩及反逆賊徒之處, 至於遠夷藩使之類 國之大事 豈容此輩聞之? 若將軍情重事 漏泄傳至於藩使者 爲從減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 又本律上條‘先傳說者’ 罪雖重 必事情傳至罪人 然後坐以斬罪. 下條‘先傳說者’ 罪雖輕 但漏泄者 卽坐徒三年之罪. 何以知其然? 上條云‘聞知朝廷及總兵將軍調兵 而輒漏泄於敵人者 斬’ 旣云‘聞知’ 明非當該之人漏泄, 乃傳聞之人漏泄. 況所重又在漏泄於敵人, 若雖先傳說 不至漏泄於敵人 及展轉傳說者 止得不應從重之罪.
下條‘邊將報到軍情重事而漏泄’ 旣云‘報到’ 又不云漏泄於何人. 謂邊將所差之人 傳報軍情重事於朝廷 身係當該, 却將事情漏泄 不問漏泄於何人 卽坐徒三年之罪. 若他人展轉傳說者 亦以不應從重論.
㉰ 講曰: 謂坐以杖一百徒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