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 老少廢疾收贖
1.凡年七十以上 十五以下 及廢疾 犯流罪以下 收贖.①㉮㉯ 八十以上 十歲以下 及篤疾 犯反逆・殺人應死者, 議擬奏聞 取自上裁. 盜及傷人者 亦收贖,②㉰㉱㉲ 餘皆勿論.③㉳ 九十以上 七歲以下 雖有死罪 不加刑.④ 其有人敎令 坐其敎令者. 若有贓應償, 受贓者償之.⑤
① 其犯死罪 及謀反逆叛緣坐應流 若造畜蠱毒・採生拆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 會赦猶流者 不用此律. 其餘侵損於人 一應罪名 並聽收贖.
② 謂旣侵損於人 故不許全免 亦令其收贖.
③ 謂除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 盜及傷人者收贖之外 其餘有犯 皆不坐罪.
④ 犯反逆緣坐 應配役者 不用此律.
⑤ 謂九十以上七歲以下之人 皆少智力 若有敎令之者 罪坐敎令之人. 或盜財物 傍人受而將用 受用者償之. 若老少自用, 還着老少之人追徵.
㉮ 講曰: 假有人患痔疝疾 而犯徒流罪 有妨科決 未知准贖以否?
㉯ 解曰: 本條廢疾收贖者 蓋矜不成人之意. 今患痔疝者 雖妨科決 難以全宥止贖, 其應決之罪 仍發徒流. 其痼疾者 有犯收贖 並如廢疾法.
㉰ 講曰: ‘殺人應死’ 謂殺人准律 應合死者.
㉱ 講曰: 旣云‘盜及傷人應收贖’, 假有犯强盜 及毆期親尊長折傷以上 應死, 未知並聽收贖否?
㉲ 解曰: 本律盜, 不言强竊, 傷人不現親疎 直云收贖 不論輕重, 謂老少特被哀矜. 設令强盜 傷親合死 據文 並許收贖.
㉳ 講曰: 謂一應雜犯 笞杖徒流死罪 並不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