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英祖 37年(1761): 정배 죄인 목록에 불효 죄인 기록 금지
◉ 配目禁不孝
英宗三十七年, 傳曰, “徒流案中, 或薄待繼母, 或薄待父母, 甚至於叱逐其母之類多. 曾前疏決時, 皆不擧論, 故此類其放無期. 噫, 人倫何等重也? 而雖愚夫, 孰不知父母之重乎? 此等之目, 不可輕示於人. 渠雖無狀, 以此斷案, 予則心所不忍. 大抵此等事, 眞贗相雜, 今値赦令, 故賓廳議決時, 置諸減等, 置諸放中, 意有在焉. 而循例踏下則已, 今讀之後, 關係風化, 衰年尤何泛過. 其欲置仍, 而人心巧詐, 事爲難測, 一任其狀, 直成其目, 其果者, 此律亦輕, 其不然者, 於渠非徒冤枉, 刑政決不若此. 前後覽此案, 於京於外, 將庸匠一冑混着於黑白, 旣着之後, 只文案觀之, 何者爲黑, 何者爲白? 於筆雖快, 豈不推量於末稍? 況叱逐之父母. 其果然, 此不可置之覆載之間, 其何循例流配乎? 此後其果若此, 狀聞處之, 不然, 其勿快筆勘律以墜風化事, 申飭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