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의 議決로 確定된 政府組織法 中 改正法律을 이에 公布한다.
大統領 李承晩 [印]
檀紀 四千二百八十九年 二月 一日
國務委員 外務部長官
國務委員 內務部長官 金亨根
國務委員 財務部長官 金顯哲
國務委員 法務部長官 李皓
國務委昌 國防部長官 孫元一
國務委員 文敎部長官 李瑄根
國務委員 復興部長官 俞莞昌
國務委員 農林部長官 鄭雲甲
國務委員 商工部長官 金一煥
國務委員 保健社會部長官 崔在裕
國務委員 交通部長官 李鍾林
國務委員 遞信部長官 李應俊
法律 第三百八十四號
政府組織法 中 다음과 같이 改正한다.
第十條 法令의 公布、情報、宣傳、印刷、新聞雜誌 其他 定期刊行物과 放送管理에 關한 事務를 管掌하기 爲하여 大統領 所屬 下에 公報室을 둔다.
前項의 事務을 分掌하기 爲하여 公報室에 公報局、宣傳局과 放送管理局을 둔다.
首席國務委員은 公報室을 指揮監督한다.
首席國務委員이 事故로 因하여 그 職務를 行할 수 없을 때에는 本法 第十三條 第二項의 定한 順序에 따라 다른 國務委員이 그 職務를 代理한다.
第十四條 第二項 中 「政務局、通商局과 邦交局」을 「政務局、儀典局、邦交局과 通商局」으로 한다.
第十五條 第一項 中 「과 統計에 關한 事務」를 「道路、橋梁、河川、水道、建築과 統計에 關한 事務」로 하고 同條 第二項 中 「과 統計局」을 「土木局과 統計局」으로 한다.
第十九條 第一項 中 「과 放送管理」를 削除한다.
第二十條 第六項 中 「外國機關」을 「國際經濟機關과 外國經濟機關」으로 한다.
附則
附則 第五項을 削除한다.
本法은 公布한 날로부터 施行한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