삼전유초三典類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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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贓
典賣與人田宅, 重復典賣者。准。買人及牙·保知情者, 同罪。 棄毁人·器物, 及毁伐樹木·稼穡者。准。官物, 加二等, 遺失及誤毁者, 減三等。 人戶應入官之物, 隱匿費用, 或詐作損失, 不納者。准。部運官吏知情者, 同罪。 監臨·主守, 將係官什物, 私自借與, 或轉借與人, 損失者。准。加二等。常人借者, 同罪。 管軍官吏·總旗等, 冒支軍糧, 入己者。准。 守寄人財物·畜産, 而詐言死失者。准。減一等。 故傷他人馬·牛·駞·騾·驢, 不堪乘用, 及殺猪·羊等畜者, 計減價。准。 牧養官, 馬·騾·驢等畜所得孶生, 過十日, 隱匿不報者。准。都群所·太僕寺官, 知情不擧者, 同罪。 盜軍器者。以。 行軍之所及宿衛軍人, 相盜軍器者。准。還充官用者, 減二等。 竊盜拒捕殺傷人, 及因盜而姦時共盜之人, 不曾助力及不知情者。與人鬪毆, 或拘罪人, 而竊取財物者。准。奪去者, 加二等。 盜馬·牛·驢·騾·猪·羊·鷄·犬·鵝·鴨者。以。 盜田野穀麥·菜果及無人看守器物者。准。山野柴·草·木·石之類, 他人已用功力, 斫伐積聚, 而擅取者, 同罪。 各居期親相盜者。減五等。大功, 減四等。小功, 減三等。緦麻, 減二等。無服之親, 減一等。 同居卑幼, 盜己家財物時, 他人同謀者。減一等。 同居奴婢·雇工人, 盜家長財物及自相盜者。減一等。 期親以下卑, 有恐嚇取尊長財物者。准。減一等。 恐嚇取人財物者。加一等。 恐嚇取期親卑幼財物者。減五等。大功, 減四等。小功, 減三等。緦麻, 減二等。無服之親, 減一等。 詐欺官, 私取財者。准。 期親, 自相詐欺財物者。減五等。大功, 減四等。小功, 減三等。緦麻, 減二等。無服之親, 減一等。(○) 盜取他人墳塋內器物·磚石者。准。 地界內, 有死人, 里長·地隣, 不報官檢驗, 因而盜取衣服者。准。 冒認及誑賺·局騙·拐帶人財物者。准。 知略賣·和誘人, 及强竊盜後, 而分贓者。准。減一等。 將死屍, 圖賴人, 而詐取財物者。准。搶去者, 准白晝搶奪論。 庸醫故違本方, 詐療疾病, 而取財物者。准。
各司私庫雜物, 偸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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