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贓
倭官[委官]盤點倉庫錢·兩[糧]時, 受時[財]者。以。 諸色行人, 爲罪人估贓, 受財不實者。以。 管軍百戶·總旗·小旗·軍吏, 受財賣放軍人者。以。 軍民·官司, 受財擅給路引者。以。 出使人, 用强多支廩給者。以。 敎唆人詞訟, 而受財者。以。 爲人作詞狀, 受財增減情罪, 誣告人者。以。不受財者, 與犯人同罪, 受雇誣告人者, 與自誣告同。 官吏枉斷公事, 而後受財者。准。 監臨官吏及豪强之人, 用强求索借貸所部內財物者。准。家人犯者, 減二等。舊官吏犯者, 減三等。風憲官吏犯者, 加二等。 監臨官吏及豪强之人, 將自己物貨, 用强散與部民, 及低價買物, 多取價利者。准。家人犯者, 減二等。舊官吏犯者, 減三等。風憲官吏犯者, 加二等。 出使人, 於所差去處, 用强求索借貸財物, 及賣買多所[取]價利者。准。 有司官吏, 非奉上司明文, 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物, 入己者。以。 管軍官吏·總旗·小旗, 科斂軍人錢·兩[糧], 入己者。以。 官吏聽許財物, 而事枉者。減一等。 許傳各衙門官言語於諸衙門, 曲法而得財者。以。爲從者, 減一等。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者, 同罪。 官吏·人等, 受財聽囑者。以。 主守及押解人, 受財故縱罪人者。以。 徒·流·遷徙·充軍囚徒, 當該官吏, 受財稽留, 及不行如法枷·杻, 以致在逃者。以。 提牢官及司獄官典·獄卒, 受財故縱首者。以。 司獄官典·獄卒, 和[私]與囚脫枷·鎖·杻, 而受財者。以。 獄卒, 受財, 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殺及解脫枷·鎖之具, 與囚者。以。司獄官吏知而不擧者, 同罪。 司獄官·吏卒, 受財, 通傳言語及容縱外人入獄者。以。 受財, 故檢驗不實者。以。出入罪重者, 從重論。無循私之情者, 公罪擬斷。 官司決罰時, 受財, 決不及膚者。以。 徒囚年限未滿, 監守之人, 受財故縱。
續豪勢以下。(及)官[容]令雇人代替者。以。 豪勢家, 事目外脅勒收養, 而官吏符同者。以。 以子與人, 救活爲子後, 以威勢還奪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