경국대전주해經國大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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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十六不告者, 告狀後過三年不受立案者, 付案後不立役者, 許人陳告, 還賤。
年滿十六不告者, 謂違限告狀而贖身者。 以下文還賤之語而知其然也。 民丁十六歲 當服國役, 故屬補充隊者, 須於十六歲以前告狀贖身。 十六歲後告狀則不許贖身者, 以其當丁壯之年不服國役 而終爲良也。 不受立案及不立役者, 皆托於爲良而逃役者也, 故竝許人陳告, 還賤。

年滿十六不告者, 告狀後過三年不受立案者, 付案後不立役者, 許人陳告, 還賤。女無役。 ○ 告者, 依陳告奴婢例論賞。 ○ 有服親, 毋得陳告。 ○ 他人奴婢, 則贖身後補充隊錄案立役者·已曾去官者, 勿許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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