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員人妻妾者之子女]
大小員人①娶公·私婢爲妻妾者之子女, 其父告掌隷院, 覈實錄案。②③ 移文兵曹, 屬補充隊。年滿十六不告者, 告狀後過三年不受立案者, 付案後不立役者, 許人陳告, 還賤。④-⑦
① 文武官·生員·進士·錄事·有蔭子孫及無嫡子孫者之妾子孫承重者。
② 無父, 則嫡母, 無嫡母, 則同生, 無同生, 則祖父母告。
③ 自己婢·妻婢所生外, 皆贖身, 以無病年歲相當者贖。㉮ 鄕吏·驛吏·鹽干·牧子等嫁自己婢所生, 於父役處定役, 不通仕路。
㉮ 本主若不聽, 則告官。
④ 女無役。
⑤ 告者, 依陳告奴婢例論賞。
⑥ 有服親, 毋得陳告。
⑦ 他人奴婢, 則贖身後補充隊錄案立役者·已曾去官者, 勿許陳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