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子女養父母奴婢
凡文記內稱收養者, 雖無三歲前之語, 當以卽同親子女論斷, 故其註以十分之一者稱侍養, 七分之一者稱收養, 而不復言三歲前矣。
養子女 嫡有子女養父母奴婢 十分之一。 三歲前, 則七分之一。
十分之一, 謂嫡有子女, 則侍養子女, 給十分之一。 如嫡無子女, 而只有妾子女, 則父奴婢, 給養子女七分之一, 餘竝給妾子女。 母奴婢, 從本分, 給妾子女·養子女, 餘還本族。 七分之一, 謂嫡有子女, 則收養子女, 給七分之一。 如嫡無子女, 而只有良妾子女, 則父奴婢, 與收養子女平分。 賤妾子女, 則給五分之一。 母奴婢, 從本分, 給妾子女, 餘竝給收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