경국대전주해經國大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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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賤條(2)001
註 001 이하 “사천, 장도, 천취비산”은 내용상 단순한 어구풀이가 아닌 법문해석으로 『經國大典註解(前集)』에 누락된 것으로 후집의 편찬자인 安瑋의 의견을 수록한 듯하다.닫기
註 001
이하 “사천, 장도, 천취비산”은 내용상 단순한 어구풀이가 아닌 법문해석으로 『經國大典註解(前集)』에 누락된 것으로 후집의 편찬자인 安瑋의 의견을 수록한 듯하다.
欲改者 具由告官改給, 受者身死勿改
欲改者, 具由告官改給, 受者身死勿改之語, 與上用官署文記之語, 文理接續, 語意貫通, 而至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妻父母·夫妻妾及同生和會等事, 着一外字以別之, 則告官·勿改之語, 皆指官署文記而言, 非竝指白文而言, 故於註, 復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於子孫, 夫之於妻妾許改, 以申明白文之當不告官而可改也, 大抵官署公文, 不可私改, 故欲改者, 使之具由告官。 受者身死, 則可改之由, 無憑閱實, 故身死則使之勿改。 以其官署文記, 非兩造具備, 必多奸僞, 勢不得爲也。 白文則旣以一家之權與, 其家長不可復使告官也, 妻父母則或女死, 而直贈其壻者, 當用白文, 而其壻身死則不可改, 猶同生和會當用白文, 而不得改也。 故妻父母與同生和會, 雖在白文之列, 而不復見於許改之註, 若給其女者, 則女與子無別可以參觀, 不須重言, 然則白文當不在告官改給之例矣。 此條不用。001
註 001 前集 刑典 私賤條 “欲改者 具由告官” 참조.닫기


欲改者, 具由告官, 改給。 受者身死, 勿改。
註 001
前集 刑典 私賤條 “欲改者 具由告官” 참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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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女養父母奴婢
凡文記內稱收養者, 雖無三歲前之語, 當以卽同親子女論斷, 故其註以十分之一者稱侍養, 七分之一者稱收養, 而不復言三歲前矣。

養子女 嫡有子女養父母奴婢 十分之一。 三歲前, 則七分之一。十分之一, 謂嫡有子女, 則侍養子女, 給十分之一。 如嫡無子女, 而只有妾子女, 則父奴婢, 給養子女七分之一, 餘竝給妾子女。 母奴婢, 從本分, 給妾子女·養子女, 餘還本族。 七分之一, 謂嫡有子女, 則收養子女, 給七分之一。 如嫡無子女, 而只有良妾子女, 則父奴婢, 與收養子女平分。 賤妾子女, 則給五分之一。 母奴婢, 從本分, 給妾子女, 餘竝給收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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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子女養父母奴婢
三歲前收養, 雖曰卽同親子女, 與繼後子有間, 故別無其條, 當曰收養子女, 不可曰有子女。 若以收養子女稱爲有子女, 則三歲前全給之註無可施之地矣。 有子女養父母奴婢條註, 妾子女之於侍養收養, 各言其分數, 而至於此條, 但言七分之一, 三歲前則全給云, 侍養之於收養不復分言, 分數則有收侍兩養子者, 當用此條, 侍養子則七分之一, 其餘全給收養子矣。

養子女 無子女養父母奴婢 七分之一。三歲前, 則全給。 宦官以宦官爲子者, 竝依三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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