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改者 具由告官改給, 受者身死勿改
欲改者, 具由告官改給, 受者身死勿改之語, 與上用官署文記之語, 文理接續, 語意貫通, 而至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妻父母·夫妻妾及同生和會等事, 着一外字以別之, 則告官·勿改之語, 皆指官署文記而言, 非竝指白文而言, 故於註, 復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於子孫, 夫之於妻妾許改, 以申明白文之當不告官而可改也, 大抵官署公文, 不可私改, 故欲改者, 使之具由告官。 受者身死, 則可改之由, 無憑閱實, 故身死則使之勿改。 以其官署文記, 非兩造具備, 必多奸僞, 勢不得爲也。 白文則旣以一家之權與, 其家長不可復使告官也, 妻父母則或女死, 而直贈其壻者, 當用白文, 而其壻身死則不可改, 猶同生和會當用白文, 而不得改也。 故妻父母與同生和會, 雖在白文之列, 而不復見於許改之註, 若給其女者, 則女與子無別可以參觀, 不須重言, 然則白文當不在告官改給之例矣。 此條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