증보전록통고增補典錄通考

책별 상세검색
전체검색
문자입력기
검색조건
기사제목
문자입력기
기사내용
문자입력기
대상기간
일 ~
자료 범위
상세검색창 닫기

증보전록통고 목록



賤妻妾子女
宗親緦麻以上·外姓小功以上親, 賤妾子女, 竝從良, 無贖身·立役。
親功臣賤妾子女同。○倡妓·女醫家畜者所生外, 勿許爲良大小員人同。
大小員人
文武官·生員·進士·錄事·有蔭子孫及無嫡子孫者之妾子孫承重者。
娶公·私婢爲妻妾者之子女, 其父告掌隷院,覈實錄案。
無父,則嫡母,無嫡母,則同生,無同生,則祖父母告。○自己婢·妻婢所生外,皆贖身以無病年歲相當者贖,本主若不聽,則告官。。鄕吏·驛吏·鹽干·牧子等嫁自己婢所生,於父役處定役, 不通仕路。
移文兵曹,屬補充隊。年滿十六不告者,告狀後過三年不受立案者,付案後不立役者,許人陳告,還賤。
女,無役。○告者,依陳告奴婢例,論賞。○有服親,毋得陳告。○他人奴婢,則贖身後補充隊錄案立役者·已曾去官者,勿許陳告。
맨 위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