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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賤未分奴婢, 勿論子女存歿分給。身歿無子孫者, 不在此限。 未滿分數者, 均給嫡子女。 若有餘數, 先給承重子, 又有餘, 則以長幼次序給之。 嫡無子女, 則良妾子女, 無良妾子女, 則賤妾子女同。 ○ 田地同。
 承重子衆子女良妾子女
父母奴婢加五分之一。如衆子女各給五口·承重子給六口之類。平分。七分之一。如嫡子女各給六口·良妾子女各給一口之類。 下同。 嫡母奴婢, 則否。 賤妾子女同
嫡無子女者奴婢  平分。 承重子, 則加五分之一。
嫡無子有女者奴婢  001
校勘註 001 良妾‘子女’: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子’.닫기
承重子002
校勘註 002 ‘承重子’: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承重’.닫기
, 則其分加二分。
無子女嫡母奴婢  七分之一, 承重子, 則加三分。 餘還本族。無同生, 則三寸, 無三寸, 則四寸親。 良妾子孫, 給七分之一。 賤妾子孫, 給十分之一。 本族人數雖多, 都給。 假如奴婢數小003
校勘註 003 ‘小’: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少’.닫기
, 則先給妾子女。
無本族, 則屬公。下同。
無子有女嫡母奴婢  004
校勘註 004 良妾‘子女’: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子’.닫기
承重子, 七分之一, 毋過三口。
 義子女養子女賤妾子女
父母奴婢  十分之一。
嫡無子女者奴婢  五分之一。
嫡及良妾無子女者奴婢  平分。 承重子, 則加五分之一。
嫡及良妾皆無子有女者奴婢  005
校勘註 005 賤妾‘子女’: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子’.닫기
承重子, 則006
校勘註 006 ‘承重子, 則’: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承重’.닫기
其分加二分。
嫡無子女而良妾無子有女者奴婢  007
校勘註 007 賤妾‘子女’: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子’.닫기
承重子, 則008
校勘註 008 ‘承重子, 則’: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承重’.닫기
五分之一, 加二分。
無子女嫡母奴婢  十分之一。承重子, 則加二分。
無子有女嫡母奴婢  009
校勘註 009 賤妾‘子女’: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子’.닫기
承重子010
校勘註 010 ‘子’: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則’.닫기
, 十分之一。 毋過三口。
無子女前母·繼母奴婢五分之一。 承重子, 則加三分。  
有子女前母·繼母奴婢承重子, 則011
校勘註 011 ‘承重子, 則’: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承重’.닫기
九分之一。
  
無子女養父母奴婢 七分之一。三歲前, 則全給。 宦官以宦官爲子者, 竝依三歲前。 
嫡有子女養父母奴婢 十分之一。 三歲前, 則012
校勘註 012 ‘十’: 《大典會通》 ‘七’[誤字].닫기
七分之一。十分之一, 謂嫡有子女, 則侍養子女, 給十分之一。 如嫡無子女, 而只有妾子女, 則父奴婢, 給養子女七分之一, 餘竝給妾子女。 母奴婢, 從本分, 給妾子女·養子女, 餘還本族。 七分之一, 謂嫡有子女, 則收養子女, 給七分之一。 如嫡無子女, 而只有良妾子女, 則父奴婢, 與收養子女平分。 賤妾子女, 則給五分之一。 母奴婢, 從本分, 給妾子女, 餘竝給收養子女。
 
校勘 001
良妾‘子女’: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子’.
校勘 002
‘承重子’: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承重’.
校勘 003
‘小’: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少’.
校勘 004
良妾‘子女’: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子’.
校勘 005
賤妾‘子女’: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子’.
校勘 006
‘承重子, 則’: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承重’.
校勘 007
賤妾‘子女’: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子’.
校勘 008
‘承重子, 則’: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承重’.
校勘 009
賤妾‘子女’: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子’.
校勘 010
‘子’: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則’.
校勘 011
‘承重子, 則’: 《大典通編》, 《大典會通》 ‘承重’.
校勘 012
‘十’: 《大典會通》 ‘七’[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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