증보전록통고增補典錄通考

책별 상세검색
전체검색
문자입력기
검색조건
기사제목
문자입력기
기사내용
문자입력기
대상기간
일 ~
자료 범위
상세검색창 닫기

증보전록통고 목록



賤妻妾子女
宗親緦麻以上·外姓小功以上親, 賤妾子女, 竝從良, 無贖身·立役。
親功臣賤妾子女同。○倡妓·女醫家畜者所生外, 勿許爲良大小員人同。
大小員人
文武官·生員·進士·錄事·有蔭子孫及無嫡子孫者之妾子孫承重者。
娶公·私婢爲妻妾者之子女, 其父告掌隷院,覈實錄案。
無父,則嫡母,無嫡母,則同生,無同生,則祖父母告。○自己婢·妻婢所生外,皆贖身以無病年歲相當者贖,本主若不聽,則告官。。鄕吏·驛吏·鹽干·牧子等嫁自己婢所生,於父役處定役, 不通仕路。
移文兵曹,屬補充隊。年滿十六不告者,告狀後過三年不受立案者,付案後不立役者,許人陳告,還賤。
女,無役。○告者,依陳告奴婢例,論賞。○有服親,毋得陳告。○他人奴婢,則贖身後補充隊錄案立役者·已曾去官者,勿許陳告。
항목 상세보기 원본이미지
續錄 大典內娼妓·女醫·家畜者所生外勿許爲良之法,以成化戊戌年受敎爲始行用。○辛亥十一月初一日以後·壬子十一月初八日以前,良人娶公·私婢爲妻妾者之子女,已接狀者,許屬補充隊弘治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承傳。。○妾子女贖身時,別侍衛甲士內士族人·文武科例論。○大典註良役已久者,依鄕吏條連二代例施行。
항목 상세보기 원본이미지
後續錄 宗親及大小人員,娶倡流·女醫爲妾,除仕無出入者,以家畜論。○鄕吏·驛吏·鹽干·牧子嫁自己婢所生女子, 從母役。○宗親賤妾子女家畜所生與否,公賤,則其司官員,私賤,則本主·三切隣閱實後,方許爲良。官吏·本主·三切隣等虛事符同後現者,科罪官員, 依大明律制違, 杖一百, 切隣, 以不實, 杖一百徒三年。。○娶妾婢所生子女,依大典妻婢所生例,無贖身從良。○大典賤妾子女條,大小員人之下及良人三字添入,行用官吏相應違法冒贖者,贖身後詐稱代奴婢物故冒受立案者,竝勿受重論。。○他人婢作妾所生,買爲已奴者,依自己婢妾産例,屬補充隊正德七年四月初七日掌隷院受敎。。○妾子女補充隊漏落者,雖無私持立案,該司與掌隷院案名存人及連二代良役者,勿許陳告,還賤正德十三年十一月初九日承傳。
항목 상세보기 원본이미지
新補受敎 大王姓孫六代以上, 直爲從良, 七代以下, 限九代代口免賤。
항목 상세보기 원본이미지
맨 위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