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03-29(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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호수없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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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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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所搆成法
(法律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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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裁判所搆成法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開國五百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總理大臣 金弘集法務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一號○裁判所搆成法目錄第一編 裁判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地方裁判所第三章 漢城及仁川其他開港場裁判所第四章 巡迴裁判所第五章 高等裁判所第六章 特別法院第二編 裁判所職員第一章 判事及檢事第二章 裁判所書記第三章 廷吏第三編 司法事務掌理第一章 開廷第二章 裁判所用語第三章 裁判評議及宣告附則裁判所搆成法第一編 裁判所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裁判所左開五種으로分置홈一 地方裁判所二 漢城及仁川其他開港場裁判所三 巡迴裁判所四 高等裁判所五 特別法院第二條 各裁判所의位置及管轄區域은法部大臣이定홈第三條 各裁判所에判事檢事書記及廷吏置니其員數本法에定外에法部大臣이定홈第四條 裁判所의管轄權에關야疑義가有時法部大臣의裁定을請미可홈第二章 地方裁判所第五條 地方裁判所一切民事及刑事裁判홈第六條 地方裁判所의裁判權은單席判事가行홈地方裁判所에二人以上判事置時判事單席或合席으로裁判事件을審理믈得홈二人以上同席境遇에首班判事가裁判홈宣告니若判事間에異見이有時首班判事의意見으로決미可홈第七條 法部大臣은地方情狀에依야地方裁判所支廳을設믈得홈第八條 地方裁判所의職員은左와如홈一 判事一 檢事一 書記一 廷吏第九條 地方裁判所의判事가身病이나若或特別事情으로事務掌理치못時特別規程이잇境遇除外에法部大臣의指揮請미可홈第三章 漢城及仁川其他開港場裁判所第十條 漢城及仁川其他開港場裁判所左와如홈一 漢城裁判所一 仁川裁判所一 釜山裁判所一 元山裁判所第十一條 前項各裁判所一切民事及刑事裁判고又外國人으로셔本國人에對民刑事件을裁判홈第十二條 前項裁判所의裁判權은單席判事가行홈前項各裁判所에二人以上判事置時其判事單席或合席으로裁判事件을審理믈得홈二人以上合席境遇에首班判事가裁判을宣告니若判事間에異見이有時首班判事의意見으로決미可홈第十三條 漢城裁判所仁川裁判所釜山裁判所元山裁判所의職員은左와如홈一 判事一 檢事一 書記一 廷吏第十四條 前項各裁判所의判事及檢事別定司法官試驗規則에依야試驗을經者中으로셔內閣總理大臣을經고法部大臣이奏薦야大君主陛下의任命시者第四章 巡迴裁判所第十五條 巡迴裁判所每年三月로븟터九月에至間에開廷홈開廷處所法部大臣이定홈第十六條 巡迴裁判所釜山裁判所元山裁判所及地方裁判所判決을不服一切民事及刑事의上訴裁判홈第十七條 巡迴裁判所의裁判權은單席判事가行홈巡迴裁判所에二人以上判事置時判事가單席或合席으로裁判事件을審理믈得홈二人以上이合席時首班判事가裁判을宣告니若判事間에異見이有時首班判事의意見으로決미可홈第十八條 巡迴裁判所判事及檢事釜山裁判所元山裁判所及地方裁判所의裁判及檢察事務監督며其裁判及檢察上에關야法律의誤解와適用의錯誤가有믈發見時何時라도改正미可며又前記各裁判所判事檢事其他官吏가職務上에不當行實이有믈發見時其實狀을調査야法部大臣에게報告미可홈第十九條 巡迴裁判所判事가必要로認時에釜山裁判所元山裁判所或地方裁判所에臨야各其裁判所判事의職務行믈得홈前項巡迴裁判所判事의判決에不服上訴他巡迴裁判所判事가接理믈要홈第二十條 巡迴裁判所의職員은左와如홈一 判事一 檢事一 書記一 廷吏第二十一條 巡迴裁判所判事法部大臣의奏薦을由야高等裁判所判事漢城裁判所判事法部勅奏任官及別定司法官試驗規則에依야判事에任者中으로셔大君主陛下게셔臨時로命심檢事漢城裁判所檢事와法部勅奏任官及別定司法官試驗規則에依야檢事에任者中으로셔法部大臣이臨時로命홈第五章 高等裁判所第二十二條 高等裁判所法部에셔臨時開廷홈第二十三條 高等裁判所合議裁判이라漢城裁判所及仁川裁判所에셔行判決에不服上訴裁判홈第二十四條 高等裁判所의職員은左와如홈一 裁判長 一人一 判事 二人裁判長은法部大臣又法部協辦으로셔며判事法部勅奏任官又漢城裁判所判事中으로셔大君主陛下게셔任命시니但協辦以下內閣總理大臣을經야法部大臣이奏薦홈一 檢事 二人檢事法部檢事局長及檢事局所屬檢事中으로셔法部大臣이命홈一 書記 三人一 廷吏第六章 特別法院第二十五條 特別法院에셔王族의犯罪에關刑事裁判홈本條에記載者의正犯及從犯은身分의如何믈勿論고本院에셔裁判홈第二十六條 特別法院은法部大臣의奏請에依야上裁로臨時야開홈本院裁判에附미可事件及開廷미可處所法部大臣이指示홈第二十七條 特別法院은合議裁判이라左開職員으로裁判미可홈一 裁判長 一人一 判事 四人裁判長은法部大臣으로充고判事中一人은中樞院議官으로셔며三人은高等裁判所判事漢城裁判所判事又法部勅奏任官中으로셔法部大臣의奏薦에依야大君主陛下계셔臨時로命심第二十八條 特別法院檢事의職務高等裁判所檢事又法部大臣의指命檢事가行홈第二十九條 特別法院書記의職務高等裁判所書記가行홈第三十條 特別法院廷吏의職務高等裁判所廷吏가行홈第三十一條 特別法院의裁判에不復므로上訴믈許치아니홈第三十二條 特別法院의訴訟規例特別規程이有境遇除外에通常規例從홈第二編 裁判所職員第一章 判事及檢事第三十三條 判事及檢事別定規則에依야試驗에及第믈要니但本法中에別로規程이有者此限에在치아니홈第三十四條 判事及檢事勅任又奏任으로홈第三十五條 判事及檢事의官等俸給及進級에關規程은勅令으로定바에依홈第三十六條 裁判所首班判事判事書記及廷吏監視야事務施行에注意미可홈第三十七條 判事犯罪罪質에依야初査要므로思料時親行며又判事或警察官으로야곰行케믈得홈第三十八條 檢事令狀의發送証據의蒐集及裁判의執行其他檢察의事務行미可고又監獄에臨檢야無故로捕拿及拘留事의有無注意미可고且拘留人은其審訊을速行믈務미可홈第三十九條 檢事其職務로司法警察官에게命令믈得홈第二章 裁判所書記第四十條 書記判任이라法部大臣이任命홈第四十一條 書記法廷內의一切訊問供述辯論等을筆記야訴訟事件에關書類調製保存고其他裁判所의書寫에關事務一切行미可홈第三章 廷吏第四十二條 廷吏判任의待遇라各裁判所首班判事가採用홈第四十三條 廷吏裁判所에셔發文書의送達이며裁判의執行이며及上官의命을受야其他庶務行미可홈第三編 司法事務掌理第一章 開廷第四十四條 開廷은裁判所又其支廳에셔行홈第四十五條 法部大臣이必要로認時裁判所及其支廳外에셔開廷케믈得홈第四十六條 民事及刑事의訟廷은 一切公開야傍聽을許홈第四十七條 開廷中秩序의維持裁判長에게屬홈第四十八條 裁判長은審訊을妨者其他不當行實을行者法廷으로셔退케며又別定法規에依야處罰權을有홈第四十九條 前條의規程은該事者와証人에게도適用홈第五十條 判事가第四十八條及四十九條로賦與權을行時訴訟記錄에注記고其理由도附記미可홈第二章 裁判所用語第五十一條 裁判所에朝鮮語用홈但訴訟關係人中朝鮮語에通치못者가有時通辯을用믈得홈第五十二條 外國人이訴訟關係人이되時에當야判事가其國語에通거든其外國語로口述審訊믈得홈但訴訟記錄은朝鮮語로作미可홈第三章 裁判의評議及宣告第五十三條 合議裁判所의評議에셔意見을演述次序官等이最下者로始고裁判長으로終니官等이相同時年少者로始홈第五十四條 合議裁判은過半數의意見에依홈第五十五條 判事裁判미可事項에對야自己意見의表示拒絶믈得지못홈附則第五十大條 本法第八條의地方裁判所職員은現今間은地方官으로兼任케믈得고又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에載試驗規程에依치아니고現今間은判事檢事任믈得홈第五十七條 本法中仁川其他開港場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及巡迴裁判所에關規程의施行期限은勅令으로追定리니其期限에至기가지裁判事件의掌理舊法에依홈第五十八條 從來裁判事件을掌理諸官部가前條에依야本法의規程을施行各裁判所의區域內에在者其規程施行日로一切其權能을失니其審理中事件은當該裁判所에移案미可홈第五十九條 訴訟規例에關야셔追後에訴訟法의制定頒布가有기가지本法에抵觸지아니範圍內에셔舊來規程을適用홈第六十條 本法에規定裁判所의判事漸次成規試驗을經專任官으로更任케홈第六十一條 本令은開國五百四年四月一日로븟터施行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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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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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3-30(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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호수없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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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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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法律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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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會計法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開國五百四年三月三十日總理大臣 金弘集內務大臣 朴泳孝外務大臣 金允植度支大臣 魚允中軍務大臣署理權在衡學務大臣 朴定陽法務大臣 徐光範工務大臣署理金嘉鎭農商大臣署理李采淵法律第二號○會計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租稅의新課와稅率의變換은 一切法律로定홈法律로定바外에租稅의減免과延納을許믈得지못홈第二條 現行租稅로法律勅令及其他規程잇者의賦課徵收다시法律로改치아닌則一切其舊에依홈第三條 政府의歲入歲出은每年豫算을定야經理미可홈第四條 豫算及決算竝國債其他豫算에定바外에國庫負擔되미可契約을訂믄閣議後에大君主陛下의裁可시믈經미可홈第五條 政府의會計年度每年正月一日에始야其年十二月末日에終홈會計年度에屬歲入歲出의出納에關事務翌年八月末日을限야悉皆完結미可홈第六條 租稅及其他一切收納을歲入으로고一切經費歲出로니歲入歲出은總豫算中에編入미可홈第七條 各官廳은各年度에決定經費定額으로他年度에屬經費에充믈得지못홈第八條 各官廳은法律勅令으로規定外에特別資金을有믈得지못홈第二章 豫算第九條 各部大臣은每年九月末日을限야其翌年度에關所管經費의需用額을算定야豫算調書調製야度支部大臣에게送付미可홈第十條 度支部大臣은每年十月末日을限야其翌年度에關歲入의情形을調査며及各部所管經費豫算調書檢案야對照調理고歲入歲出總豫算을編製야閣議에提出미可홈第十一條 凡豫算은經常과臨時의二部에大別야各部中에셔疑項을區分미可홈豫算疑項의區分은度支部大臣이定홈第十二條 豫算各疑金額은彼此挪用을得지못홈疑中各項의金額을挪用時必度支部大臣의承認을經미可홈第十三條 歲入歲出總豫算中에豫算의不足을補믈爲며或豫算外에必要費用에充믈爲야豫備金을設믈得홈豫備金은度支部大臣이管理홈第三章 收入第十四條 各官廳은何名目이든지勿論고法律勅令及其他規程이無租稅賦金上納物及情費雜費類賦課徵收믈得지못홈徭役及其他勞力의徵發에關者도上項과同홈第十五條 租稅及其他歲入을徵收時徵稅命令或納額告知發미可者로但左開諸項의收入은納額告知發치아니고立卽收納믈得홈第一郵遞其他事業으로生收入第二公賣其他處分으로生收入第三罰金及沒收金의類第四上項外에法律과勅令으로特定者第十六條 法律命令에依야正當 資格이有者아닌즉租稅徵收거나其他歲入을收納믈得지못홈法律命令에依야正當資格이有者라도徵稅命令或納額告知發치아니租稅及其他歲入을徵收믈得지못나但第十五條(但)書의所定은此限에在치아니홈第十七條 何人이든지勿論고第十五條(但)書에當바外에徵稅命令或納額告知受치아닌則政府에對야金錢物件의納入을拒믈得홈第四章 支出第十八條 每會計年度에政府經費에充 定額은其年度中에納미可歲入으로支辦미可홈第十九條 各部大臣은豫算에定名目外에定額을使用믈得지못홈各官廳은其廳에收納一切收入을國庫에納미可니곳使用믈得지못홈第二十條 各部大臣은其所管定額을使用므로國庫에對야出給命令을發미可호別定規程에從야他官吏에게委任야出給命令을發게믈得홈第二十一條 各部大臣은政府에相關正當債主或其代理人을除外에出給命令을發믈得지못홈左項經費限야各部大臣은主任官吏에委任며或政府에셔命銀行及其他當務者에계委任야現金出給을行게믈爲야現金先授의出給命令을發믈得홈第一國債元利의出給第二軍隊行軍費及官船에屬經費第三在外各官廳의經費及其他外國에 出在給經費第四各官廳에셔自營工事經費第五金庫未設地方에셔出給經費第二十二條 國庫出給命令의發付受치아니則其出給믈得지못홈出給命令이法에適지아니者에對야도亦同홈第五章 決算第二十三條 各部大臣은豫算調書와同一式樣으로其部所管經費決算報告書調製아度支部大臣에게送付미可홈第二十四條 度支部大臣은歲入의結末을調査며各部所管經費決算報告書檢査確定야歲入歲出總決算을調製미可홈各部所管經費決算報告書檢査規程은法律로定홈第六章 歲計剩餘와定額推移와豫算外收入及定額還入第二十五條 各年度에셔 計 餘歲 에剩 가有時其翌年度歲入中에編入미可홈第二十六條 豫算에셔特別히明許者及一 年度內에셔竣功미可工事或製造기로避치못事故爲야事業을遲延야年度內에셔其經費支出을終치못者翌年度에推移使用믈得홈第二十七條 數年을期야竣功工事製造及其他事業의繼續費로야其總額을定者每年度의出給餘額을竣功年度지遞次推移믈得홈第二十八條 出給이完結年度에屬收入及其他一切豫算外에收入은 一切現年度歲入中에編入미可호但先金出給과槪算出給과轉用出給을行境遇에當還納金及過給誤給으로回收金額其年度定額中에還入믈得홈第七章 期滿免除第二十九條 政府負債로其出給미可年度經過後滿三個年內에債主로셔支出或出給을請求치아니則期滿免除라야政府其義務免호但特別法律로期滿免除의期限을定者各其定바에依홈第三十條 政府에對야租稅及其他歲入을納上미可義務가有者其納上미可年度가經過後滿三個年內에徵稅命令或納額告知受치아닌則期滿免除라야其義務을免호但特別法律로期滿免除의期限을定者各其定바에依홈第八章 出納官吏第三十一條 政府에屬現金或物品의出納을掌官吏其現金或物品에對야一切責任을擔負者로홈第三十二條 前條의官吏가水火盜難或其他事故에由야其保管現金或物品을紛失毁損則其保管上에避믈得지못事實을度支部大臣에게証明야責任免除의判決을受치아니면其負擔의責을免믈得지못홈第三十三條 現金或物品의出納을主掌기로身保金을納入케믈要者勅令으로定홈第三十四條 徵稅命令及出給命令의職務와現金出納의職務兼任믈得지못홈第九章 罰則第三十五條 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第二項의規程에違背者其命令者或執行者或幫助者勿論고一切贓으로照律바되옴第十章 雜則第三十六條 一般歲計에編入지아니特別資金을置야別途整理要者가有則特別會計設置믈得홈特別會計設置믄法律로定홈第三十七條 王室經費定額에據야每年國庫로셔支出고其會計別定方法에依케미可홈第三十八條 度支部大臣은國庫의帳簿設備야歲入歲出의豫算及收入支出의計算竝其出納을登記미可홈各年度經過後八個月末日에셔度支部大臣은國庫의帳簿締結미可홈第三十九條 此法律에各官廳이라稱者內閣各部其他獨立官廳及各其屬部局竝監營各邑等一切官務掌官廳을指홈第十一章 附則第四十條 此法律施行前으로븟터存在政府의負債及政府에對各納入의義務此法律施行日로 一 竝期滿免除起算點으로홈第四十一條 此法律은開國五百四年四月一日로븟터施行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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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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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3-30(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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호수없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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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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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을各道營邑等에施行치아니件
(法律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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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會計法을各道營邑等에施行치아니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開國五百四年三月三十日總理大臣金弘集內務大臣朴泳孝度支大臣魚允中○法律第三號會計法은現今間은各道營邑鎭驛及各稅關에施行치아니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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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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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4-16(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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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년 4월 16일 호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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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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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流刑分等과加減例에關件裁可야頒布
(法律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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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 法部大臣 徐光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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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流刑分等과加減例에關件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四月十六日 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四號第一條 流刑은分야左의三等으로니其加減例도亦左의順序에依홈 一等 流 終身 二等 流 十五年 三等 流 十年第二條 現行刑律中流三千里流終身이며流二千五百里流十五年이며流二千里流十年으로定홈 附則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DQ} {DQ} {DQ} {DQ} {DQ}
朕이流刑分等과加減例에關件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四月十六日 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四號第一條 流刑은分야左의三等으로니其加減例도亦左의順序에依홈 一等 流 終身 二等 流 十五年 三等 流 十年第二條 現行刑律中流三千里流終身이며流二千五百里流十五年이며流二千里流十年으로定홈 附則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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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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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4-16(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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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년 4월 16일 호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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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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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特別法院에셔刑罰酌減件裁可야頒在
(法律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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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 法部大臣 徐光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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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特別法院에셔刑罰酌減件裁可야頒在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四月十六日 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五號特別法院은刑事裁判上所犯의情狀을酌量야何等의事件이든지勿論고本刑에一等或二等을輕減事得홈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DQ} {DQ} {DQ} {DQ} {DQ}
○朕이特別法院에셔刑罰酌減件裁可야頒在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四月十六日 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五號特別法院은刑事裁判上所犯의情狀을酌量야何等의事件이든지勿論고本刑에一等或二等을輕減事得홈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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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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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5-12(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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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0062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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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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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高等裁判所에豫備判事置件을裁可야頒布
(法律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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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徐光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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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朕이高等裁判所에豫備判事置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閏五月十日 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十號高等裁判所에預備判事二人을置홈預備判事法部勅奏任官中으로셔任命홈預備判事의職務權限及任命은判事例에同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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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朕이高等裁判所에豫備判事置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閏五月十日 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十號高等裁判所에預備判事二人을置홈預備判事法部勅奏任官中으로셔任命홈預備判事의職務權限及任命은判事例에同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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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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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5-23(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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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0071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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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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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本年法律第五號漢城裁判所와開港場裁判所와地方裁判所와巡廻裁判所와高等裁判所에셔도準用件을裁可야頒布
(法律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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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徐光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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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朕이本年法律第五號漢城裁判所와開港場裁判所와地方裁判所와巡廻裁判所와高等裁判所에셔도準用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閏五月二十日 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十一號本年法律第五號漢城裁判所와開港場裁判所와地方裁判所와巡廻裁判所와高等裁判所에셔도準用홈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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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朕이本年法律第五號漢城裁判所와開港場裁判所와地方裁判所와巡廻裁判所와高等裁判所에셔도準用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閏五月二十日 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十一號本年法律第五號漢城裁判所와開港場裁判所와地方裁判所와巡廻裁判所와高等裁判所에셔도準用홈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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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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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5-02(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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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0028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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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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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懲役處斷例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
(法律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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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總理大臣署理內部大臣 朴泳孝, 法部大臣 徐光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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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朕이懲役處斷例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內閣總理大臣署理內部大臣 朴泳孝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六號 懲役處斷例第一條 通常犯罪에科만流刑을懲役으로換야左表에從야處斷홈 徒流 懲役 流終身 終身 流十五年 十五年 流十年 十年 徒三年 三年 徒二年半 二年六個月 徒二年 二年 徒一年半 一年六個月 徒一年 一年第二條 國事에關犯罪流刑을存고徒刑을懲役으로換야就役을免홈 附則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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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朕이懲役處斷例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內閣總理大臣署理內部大臣 朴泳孝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六號 懲役處斷例第一條 通常犯罪에科만流刑을懲役으로換야左表에從야處斷홈 徒流 懲役 流終身 終身 流十五年 十五年 流十年 十年 徒三年 三年 徒二年半 二年六個月 徒二年 二年 徒一年半 一年六個月 徒一年 一年第二條 國事에關犯罪流刑을存고徒刑을懲役으로換야就役을免홈 附則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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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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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5-02(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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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0028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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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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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監營留守營及其他地方裁判의上訴高等裁判所에셔受理審判件을裁可야頒布
(法律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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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總理大臣署理內部大臣 朴泳孝, 法部大臣 徐光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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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監營留守營及其他地方裁判의上訴高等裁判所에셔受理審判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內閣總理大臣署理內部大臣 朴泳孝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七號監營留守營及其他地方에셔裁判에不服上訴巡廻裁判을開始지總合高等裁判所에셔受理審判홈 附則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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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監營留守營及其他地方裁判의上訴高等裁判所에셔受理審判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內閣總理大臣署理內部大臣 朴泳孝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七號監營留守營及其他地方에셔裁判에不服上訴巡廻裁判을開始지總合高等裁判所에셔受理審判홈 附則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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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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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5-22(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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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0045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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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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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勅奏任官의犯罪受理審判件을裁可야頒布
(法律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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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徐光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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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朕이勅奏任官의犯罪受理審判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五月二十日 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八號勅奏任官의犯罪當分內高等裁判所에셔受理審判홈 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DQ} {DQ} {DQ} {DQ} {DQ}
法律朕이勅奏任官의犯罪受理審判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五月二十日 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八號勅奏任官의犯罪當分內高等裁判所에셔受理審判홈 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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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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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5-28(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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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0050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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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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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會計法을各府에施行件을裁可야頒布
(法律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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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內部大臣 朴泳孝, 度支部大臣 魚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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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朕이會計法을各府에施行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內部大臣 朴泳孝 度支部大臣 魚允中法律第九號會計法은開國五百四年閏五月一日로븟터各府에施行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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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朕이會計法을各府에施行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 開國五百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 內部大臣 朴泳孝 度支部大臣 魚允中法律第九號會計法은開國五百四年閏五月一日로븟터各府에施行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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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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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6-27(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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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0100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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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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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所에判事試補檢事試補置件
(法律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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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裁判所에判事試補檢事試補置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開國五百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內閣總理大臣 朴定陽法部大臣 徐光範法律第十二號第一條 裁判所에判事試補檢事試補置홈第二條 判事試補檢事試補判事檢事補助고其事務署理홈第三條 判事試補檢事試補의人員及配置事務의繁閑輕重에依야法部大臣이定홈附則第四條 此法律은開國五百四年七月一日븟터施行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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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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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8-26(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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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년 08월 26일 호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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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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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戶布礦稅水陸通商關口輸出入物品稅與國課外一應雜稅竝革罷에關件
(法律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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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地稅戶布礦稅水陸通商關口輸出入物品稅與國課外一應雜稅竝革罷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開國五百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度支部大臣署理 李鼎煥法律第十三號地稅戶布礦稅水陸通商關口輸出入物品稅與國課外에一應雜稅一切革罷홈附則本法은頒布日븟터施行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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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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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9-06(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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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0155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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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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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蔘規則中改正에關件
(法律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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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包蔘規則中改正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開國五百四年九月五日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度支部大臣署理 李鼎煥法律第十四號包蔘規則中左開로改定홈第一條 稅金을每一斤에十元으로改定홈第二條 稅金은出口前에完納케홈第三條 出口가如或遲滯지라도稅納은翌年三月을踰치못홈第四條 此法律施行에關細節目은度支部大臣이定홈○法律第十四號參照包蔘規則 開國五百三年九月 日包蔘旣爲本衙門專管譯院舊規槪行釐革應行條例列錄于左一自本衙門派遣官員設包蔘公司監董採蔘造蔘事務造給圖書一蔘政旣爲國計攸關應納原稅外痛革從前陋規凡別付私稅等名目一切嚴防一採蔘之時亦非領公司文憑不許濫採抑買之弊各別嚴防一每包百斤爲準今年則以一百五十包爲限或一人領幾包或數人合一包使之便宜施行竝領受本衙門文憑後乃可營業一無論舊譯院及京松諸人凡種蔘貿蔘情願入包者呈明本衙門或公司受文憑施行一造蔘後若欲和賣亦呈明本衙門納稅銀每斤估價抽肆拾受憑票乃可出境一包所合設一所凡私造與加蒸之弊一切嚴防原貨屬公犯者按舊式懲辨告明摘發者公給原貨之半一印紙自本衙門頒給徵收稅銀一各道各邑蔘圃皆由公司査明成簿種蔘人皆領文憑採蔘時亦呈明本衙門領文憑施行一水蔘買賣時圃主名下錄其次數納于公司每次略收銅錢一兩爲公司及地方納稅勿許濫徵壹兩內(七戔公司公費三戔地方納稅)一例尾蔘每百斤十五斤定給水尾濳蒸濳賣一體嚴防一或有令前濳造者願入公司請納官稅者聽施今年兺一空包之弊一切嚴防如有空包依原造蔘例徵稅一松營各處例送紅蔘自今勿論一未盡條例由公司呈稟本衙門施行度支衙門一後蔘白斫亦自公司頒給印紙爲稱稅錢估價抽百二以爲公貨減稅秩前海防營納前司譯院納鎭禦營納春川統衛營納灣府納松營各樣納監採所納稅則憑票紙一片納貰銀貨二元包蔘公司主事一員監察一員書記二人巡檢四人使令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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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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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9-07(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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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0156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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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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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及戶布錢에關件
(法律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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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地稅及戶布錢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開國五百四年九月五日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度支部大臣署理 李鼎煥法律第十五號第一條 地稅(結稅)及戶布錢은左開期限을從야納미可홈一地稅第一期 其年十月內 十分의五第二期 翌年一月內 十分의五二戶布錢第一期 其年三月內 十分의五第二期 其年九月內 十分의五第二條 前項의納期經過호되未納者追後로滯納處分法制定기지依舊例處分미可홈第三條 納稅者가納稅기前에他面村里로移居時에納稅代人을定야前住地郡衙에稟報고倂야移來地郡衙에도亦是其由稟報미可홈第四條 民隱土地發見時에其土地官衙로沒收미可홈自首者와或錯誤因야民隱된確證이有者前項의限에在치아니홈第五條 官隱吏隱洞隱等의土地가有믈發見時에所犯關係人을對야漏稅金을追徵外에漏稅金額十倍되罰金에處미可홈自首者或錯誤因야官隱吏隱洞隱等된確證이有者前項의罰을免홈第六條 前項의所犯者官衙로密告者其賞으로罰金額十分의五下付미可홈第七條 會計法中期滿免除에關條項은此法律에도適用홈附則第八條 此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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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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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10-09(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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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0183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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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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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令警務廳令府令에附罰則의制限에關件
(法律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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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部令警務廳令府令에附罰則의制限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開國五百四年十月六日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外部大臣 金允植內部大臣署理 兪吉濬度支部大臣署理 李鼎煥軍部大臣 趙羲淵法部大臣署理 張博學部大臣 徐光範農商工部大臣署理 鄭秉夏法律第十六號第一條 各部大臣은法律勅令으로特히規定境遇除外에其發布部令을違背者에對야三十元以內의罰金이나或三十日以下의㧦留에處分罰則을附믈得홈第二條 警務使及各府觀察使其發命令을違背者에對야十元以內의罰金이나或十日以下의㧦留에處分罰則을附믈得홈附則第三條 本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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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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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11-12(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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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0211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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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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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會議所規例에關件
(法律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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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商務會議所規例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開國五百四年十一月十日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農商工部大臣署理 鄭秉夏法律第十七號商務會議所規例第一條 商務會議所開設코져時該地商業者中二十名以上의合意로地方長官을經由야農商工部大臣에게認可請미可홈第二條 地方長官이前條의申請書受거든適宜方法에依야該郡의衆議徵고自己의意見도附야農商工部大臣에게呈送미可홈第三條 會議所의事務權限은左와如홈一商業이旺盛方法이나衰退믈救方案을議決事一商業의利害得失에關意見을官廳에具申事一商業에關官廳諮問에答申事一關係者의請求依야其地商業에關紛議裁決事第四條 會議所設立地에滿二年以上住在商業者會員選擧權을有홈第五條 會議所設立地에滿二年以上住在三十歲以上의商業者會員에被選權을有홈第六條 會員數爻二十名以上四十名以下로各會議所에셔定미可홈第七條 會員은名譽職으로며其任期二十四朔이오每十二朔에其半數改選홈但初度解任은抽籤을用홈第八條 當選者疾病이나不得已事故가有지아닌則辭職믈得지못홈第九條 會員選擧郡守가日時定야郡廳이나或郡守가定處所에셔施行홈第十條 會議公開야傍廳을許호秘密에屬事項은農商工部大臣의命令或會議所議決로傍聽을禁믈得홈第十一條 會議所其議決에依야學術技藝或商業에經驗이有者特別會員으로臨時議席에請入야參列케믈得홈但特別會員은其議決數에加믈得지못홈第十二條 會議所經費會員選擧權을有者로셔徵收옴其徵收方法은會議所에셔議決야地方長官을經由야農商工部大臣에게認可請미可홈第十三條 經費納期에不納者가有거든其徵收地方收稅官吏에게委囑믈得옴第十四條 地方收稅官吏가督促야도不納者會員選擧權과被選擧權을停止고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金에處홈第十五條 會議所經費豫算은地方長官을經由야農商工部大臣에게認可請고決算은申報미可홈第十六條 會議所左開諸規程을議定야地方長官을經由야農商工部大臣에게認可請미可홈一會肙選擧規則二議事規則三庶務規程四役員職務權限五會計規則第十七條 農商工部大臣은會議所가其權限을犯거나商業에妨害行爲가有므로認時會議停止거나其情形을依야役員或會員의幾人이나全數의改選을命믈得홈第十八條 農商工部大臣은此規例施行기에必要命令을發믈得홈附則第十九條 農商工部大臣은地方情況을依야現今間은地方長官으로會員을指名選擧케믈得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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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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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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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0227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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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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庖肆規則에關件
(法律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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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庖肆規則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建陽元年一月十八日 內閣總理大臣 金弘集 度支部大臣 魚允中 農商工部大臣 鄭秉夏法律第一號庖肆規則第一條 庖肆營業을願者該管官廳을經由야觀察使에게準許狀을請受미可홈但準許狀은農商工部에셔刻板印出야觀察使經야撥給홈第二條 準許狀을請受者準許料金十元을納미可第三條 準許狀을遺失或損傷거나準許狀을領受後에移居或改名거든該管官廳에申告야改領을請미可홈但前條의準許料金을再納미可홈第四條 準許狀은他人에게貸與或給與믈得지못홈第五條 營業을廢止者該管官廳에申告야準許狀을還納미可홈第六條 庖肆基地로從야左開五等으로分홈一等地 每一日에一頭以上屠地二等地 每二日에二頭식屠地三等地 每三日에一頭식屠地四等地 每四日에一頭식屠地五等地 每五日에一頭식屠地第七條 稅金은左開五等으로分홈一等地 每一月 金二十四元二等地 每一月 十二元三等地 每一月 八元四等地 每一月 六元五等地 每一月 四元八十錢第八條 稅金은每月月終에該管官廳으로셔準捧홈第九條 營業者營業에關帳簿와屠場을當該宮吏가臨檢時拒믈得지못홈但臨檢官吏其證票携帶미可홈第十條 第一條의準許狀을不受거나或借得야潛屠者三元以上三十元以下의罰金에處고現品及器具沒收홈但旣賣者其價額을徵收홈第十一條 第九條의檢査拒者二元以上二十元以下의罰金에處홈第十二條 第三條第五條의申告怠慢者一元以上五元以下의罰金에處홈第十三條 稅納을遷延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의罰金에處고仍야該稅額을徵收홈第十四條 此規則施行에關細節目은度支部大臣이定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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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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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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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0293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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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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賊盜處斷例에關件
(法律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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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賊盜處斷例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建陽元年四月一日 內閣總理大臣署理內部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李範晉法律第二號賊盜處斷例第一條 賊盜左開四種으로分홈一 强盜一 竊盜一 窩主一 準竊盜第二條 强盜尊嚴之地에偸竊을行者와强暴行爲로劫掠者의類를云홈第三條 竊盜他人의財物을私竊者의類를云홈第四條 窩主强盜와竊盜를敎唆指使或容接者의類를云홈第五條 準竊盜凡欺人騙財者의類云홈第六條 賊盜處斷律例左開四種으로分홈一 絞刑一 笞刑後役刑一 役刑一 笞刑第七條 强盜의罪目과其該當律例左와如홈明第一 大祀神祗御用祭器帷帳等物과饗薦玉帛牲牢饌具의屬을盜者首從을不分고皆絞已行而未得者笞一百懲役終身神御에未進物과營造未成物과祭訖物과大祀所用釜甑刀匕의屬을盜者皆笞一百懲役三年計贓야本罪보덤重者本法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表에依야加一等호笞一百懲役終身에止홈會第二 御廚器血及物料와典醫司藥用器血及物料를盜者本條第一項에依홈殿庭에鋪設物料를盜者笞一百懲役三年明第三 制書와符驗을盜者首從을不分고皆絞已行而未得者皆笞一百懲役終身第四 御寶乘與嚴御物과內府財物을盜者首從을不分고皆絞已行而未得者皆笞一百懲役終身第五 各衙門印信類를盜者首從을不分고皆絞已行而未得者皆笞一百懲役終身各衙門關防印記와文書를盜者皆懲役十個月但窺何或避匿홈이有者가其罪가本項의律보덤重者所窺避罪로論고征討軍馬의供給費用에關者皆絞已行而未得者皆笞一百懲役終身第六 京城門鑰을盜者首從을不分고皆笞一百懲役終身府郡의城門或關門鑰을盜者皆笞一百懲役三年庫倉門等鑰을盜者皆懲役十個月第七 一人或二人以上이畵夜不分고僻靜處或大道上에拳脚杆棒或兵器를使用야威嚇或殺傷야財物을劫取者首從을不分고皆絞但殺傷人者外에已行而未得財者皆笞一百懲役終身第八 劫牢者得囚未得囚를不論고首從을不分고皆絞獄囚를竊放야逃走케者本囚의罪와同律호笞一百懲役終身에止홈爲從者減一等但竊而未得囚者本囚의罪에減二等爲從者減一等竊囚者의得囚未得囚勿論고因而殺傷人者絞爲從者笞一百懲役終身第九 官司差人이追徵錢糧或句攝公事及捕獲罪人時에中途에셔聚衆打奪者笞一百懲役終身爲從者笞一百懲役三年聚至十人爲首者絞爲從者笞一百懲役終身殺人爲首者와下手傷人者絞爲從者笞一百懲役終身第十 家人과隨從을率領고本條第九項罪에犯者家長은笞一百懲役終身因面殺傷人者家長과家人隨從의下手致命者絞下手傷人者笞一百懲役終身餘人은不坐第十一 白晝에財物을搶奪者笞一百懲役三年爲從者笞九十懲役二年半但計贓야本項律보덤重者本法律第八條第三項表에依야加二等爲從者只加一等因而殺傷人者絞爲從者笞一百懲役終身第十二 失火와難船된境遇에乘時야財物을搶奪거나或船隻을拆毁者本條第十一項律에依홈第十三 藥으로人을迷케고財를得者首從을不分고皆絞未得財者皆笞一百懲役終身會第十四 强盜或竊盜가因而劫姦者已遂未遂를勿論고絞爲從者笞一百懲役終身明第十五 親屬卑幼가尊長에게本條第七項罪에犯者同條同項律에依홈若尊長이卑幼에게犯者同條同項律에依야左갓치減等홈朞親 五等大功親 四等小功親 三等總麻親 二等無服親 一等因而殺傷人者得財未得財勿論고左表에依홈卑幼가尊長에게緦麻以上親을殺傷者竝絞尊長이卑幼에게朞以上親을傷者 笞一百懲役三年 殺者 一百 十年大功以下親을傷者 一百 終身 殺者 絞會第十六 塜을發야開棺見屍骸者와移屍或移骸고財物을强討者已得財未得財를勿論고首從을不分고皆絞山殯을毁破고假葬衣衾을剝取거나死人肉을噉食者皆絞討財計畵으로發塜다가現發者已掘未掘을勿論고皆笞一百懲役終身增 神主를移置고財物을强討者已得財未得財를勿論고首從을不分고皆絞會第十七 凡强盜의罪不至死者라도再犯者絞第八條 竊盜의罪目과其該當律例左와如홈明第一 監臨主守가倉庫의錢糧等物을自盜거나或詐取者首從을不分고左表에依야倂贓倂贓은各入所得之數를合倂計算을云홈下倣此 論罪홈一貫以下 懲役六個月一貫以上至五貫未滿 八個月五貫至七貫五百文未滿 十個月七貫五百文至一十貫未滿 笞六十 一年一十貫至一十二貫五百文未滿 七十 一年半一十二貫五百文至一十五貫未滿八十 二年一十五貫至一十七貫五百文未滿九十 二年半一十七貫五百文至二十貫未滿 一百 三年二十貫至二十二貫五百文未滿 一百 十年二十二貫五百文至二十五貫未滿一百 十五年二十五貫至四十貫未滿 一百 終身四十貫以上 絞但詐取다가未得財者減二等호笞一百懲役三年에止홈第二 常人이倉庫錢糧等物을盜者首從을不分고左表에依야倂贓論罪홈一貫以下 懲役四個月一貫以上至五貫 六個月五貫以上至一十五貫未滿 八個月一十五貫至二十貫未滿 十個月二十貫至二十五貫未滿 笞六十 一年二十五貫至三十貫未滿 七十 一年半三十貫至三十五貫未滿 八十 二年三十五貫至四十貫未滿 九十 二年半四十貫至四十五貫未滿 一百 三年四十五貫至五十貫未滿 一百 十年五十貫至五十五貫未滿 一百 十五年五十五貫至八十貫未滿 一百 終身八十貫以上 絞已行而未得財者笞六十明會第三 穿踰掏摸或潛形隱面야私竊得財者首從을不分고左表에依야倂贓論罪홈一貫以下 懲役二個月一貫以上至二十貫未滿 四個月二十貫至三十貫未滿 六個月三十貫至四十貫未滿 八個月四十貫至五十貫未滿 十個月五十貫至六十貫未滿 笞六十 一年六十貫至七十貫未滿 七十 一年半七十貫至八十貫未滿 八十 二年八十貫至九十貫未滿 九十 二年半九十貫至一百貫未滿 一百 三年一百貫至一百一十貫未滿 一百 十年一百一十貫至一百二十貫未滿 一百 十五年一百二十貫以上 一百 終身已行而未得財者笞五十第四 馬牛驢騾猪羊鷄犬鵝鴨等畜產을盜者計贓計贓은各其入已之數만計算을云홈下倣此야論罪홈驢騾等屬을盜야屠殺者皆笞七十懲役一年半但計贓야本罪보덤重者本條第三項表에依야一等식加호笞一百懲役終身에止홈第五 盜竊을行時에殺傷者得財未得財를勿論고絞爲從者가知情或助力者皆絞但不知情或不助力者各其所犯本罪의該當律에依홈第六 夜에無故入人家者首從을不分고皆懲役六個月第七 方略을設야人家男女를誘引야自取或轉賣야雇傭을作者首從을不分고皆笞一百懲役終身妻妾或子孫을作者皆笞一百懲役三年乞養或過房이라假稱고買而轉賣者上二節에准홈因而傷殺人者絞和同相誘야自取或轉賣야雇傭을作者皆笞一百懲役三年妻妾子孫을作者皆笞一百懲役二年半人家雇傭을略賣或和誘者略賣和誘良人罪보덤減一等凡和誘를被者와誘而未賣者各減一等被誘而未賣者減二等略賣를被者不坐親屬을略賣야雇傭을作者左表에依고和賣者減一等子若孫 懲役六個月子若孫의妾 笞六十 一年弟若妺 姪 從孫若外孫 妾 子若孫의婦 八十 二年堂從弟若妺 堂從姪若孫 九十 二年半妻及大功以下親 一百 終身略賣未遂者右表에依야減一等和賣未遂者右表에依야減二等凡十歲以下男女를自取或轉賣者和不和를勿論고皆略으로論홈親屬卑幼의被賣者不坐第八 各居親屬이互相盜竊者本條第三項律에依야左치減等홈朞親 五等大功親 四等小功親 三等緦麻親 二等無服親 一等因而殺傷人者本法律第七條第十五項親屬殺傷律에依홈第九 同居卑幼가他人을將引야已家財物을盜者二十貫以上은笞四十고每二十貫에加笞一十야笞一百에止홈因而殺傷人者本法律第七條第十五項親屬殺傷律에依홈將引된者本條第三項律에依야減一等호笞一百懲役三年에止홈因而殺傷人者首從을不分고皆絞親屬이殺傷을自行境遇에將引된者縱不知情얏셔도皆絞將引된者가殺傷을自行境遇에其將引親屬은縱不知情얏셔도本法律第七條第十五項親屬殺傷律에依홈人家使喚若雇工이家長에財物을盜取거나自相盜者本條第三項律에依야減一等第十 竊盜를行時에拒捕者其已得財者絞未得財者各其所犯本罪의該當律에依야加二等未得財者가拒捕로因야人을毆야折傷以上에至者絞第十一 軍器를盜者計贓야本條第三項表에依홈開國五百四年第一百十號 勅令第一條所定應禁軍器를盜者一件에懲役六個月고每一件에加一等야笞一百懲役終身에止홈但計贓야本罪보덤重者本條第三項表에依홈軍人이相盜야自取者本條第三項表에依고官用者減二等明第十二 陵園內樹木을盜斫者笞一百懲役三年計贓야本罪보덤重者本條第三項表에依야加一等호笞一百懲役終身에止홈會 宮闕內松木을盜斫者笞一百懲役終身京城十里內松木을盜斫者左表에依홈生松枝葉 枯松楂柯 懲役十個月生松一株以上 枯松二株以上 笞一百 三年各府封山의松木을盜斫者左表에依홈大松一株以上 笞一百懲役十年十株以上 絞材木一株以上 二個月十株以上 笞六十 一年三十株以上 八十 二年他人墳塋內에樹木을盜斫者懲役六個月計贓야本罪보덤重者本條第三項表에依야加一等호笞一百懲役終身에止홈第十三 凡竊盜의再犯者贓多少를勿論고首從을不分고皆笞一百懲役終身三犯者絞第九條 窩主의罪目과其該當律例左와如홈明第一 强盜窩主身雖不行이나主謀고分贓者絞主謀고도不行不分贓者笞一百懲役終身共謀者行而不分贓或分贓而不行者를勿論고皆絞共謀고도不行不分贓者懲役十個月第二 竊盜窩主身雖不行이나主謀고分贓者本法律第八條第三項表에依홈主謀고도不行不分贓者減一等共謀고도行而不分贓或分贓而不行者皆本法律第八條第三項律에依야減一等共謀고도不行不分贓者笞四十第三 本法律第七條第八條에載明犯罪已行者의情을知고分贓者所分贓을計야同第八條第三項表에依야減一等第四 强盜或竊盜의贓인쥴知고故買者所買物을計야左表에依홈一貫以下 懲役二十日一貫以上至二十貫未滿 一個月二十貫至三十貫未滿 四十日三十貫至四十貫末滿 五十日四十貫至五十貫末滿 二個月五十貫至六十貫末滿 四個月六十貫至七十貫末滿 六個月七十貫至八十貫末滿 八個月八十貫至一百貫末滿 十個月一百貫至二百貫未滿 笞六十 一年二百貫至三百貫未滿 七十 一年半三百貫至四百貫未滿 八十 二年四百貫至五百貫末滿 九十 二年半五百貫以上 一百 三年但各主의贓을引續買得다가一時에事發者該物中等時價로通算야折半科罪홈不知情고誤買者不座호衆所共知官有物을買得者不知情야도知情으로論홈第五 强盜或竊盜의贓인쥴知고寄留受者本條第四項表에依야減一等호懲役十個月에止홈不知情고受寄者不座호衆所共知官有物을受寄者不知情야도知情으로論홈第六 略賣或和誘情을知窩主와買者本法律第八條第七項律에依홈牙保減一等不知情者俱不坐但其價竝追야屬公고不知情者還主홈第十條 準竊盜의罪目과其該當律例左와如홈第一 田野에在穀麥菜杲와無人看守器物을盜者計贓야左表에依홈一貫以下 笞六十一貫以上至二十貫末滿 七十二十貫至三十貫末滿 八十三十貫至四十貫末滿 九十四十貫至五十貫末滿 一百五十貫以上은第八條第三項表와同홈柴草木石之類를他人이斫伐或積聚야山野에在者를擅取者도右表에依홈第二 人을恐嚇야財를取者計贓야本條第一項表에依야加一等朞親以下가自相恐嚇者卑幼本項에依고尊長은本項에依야本法律第八條第八項表치遞減科罪홈第三 官人或常人을詐欺야財取者本條第一項律에依홈朞親以下가自相詐欺者本條第一項律에依야本法律第八條第八項치遞減科罪홈他人의財物을冒認(冒認爲已物)거나誑賺(誑言賺財)거나局騙(設方略騙人財)거나拐帶(潛帶人物)者本條第一項律에依홈第四 與人鬪毆或句捕罪人다가人의財를竊取者本法律第八條第三項律에依홈搶奪을行者加二等호笞一百懲役終身에止홈因而殺傷人者各히凡人故鬪殺傷律에依홈第五 鬪牋과骨牌等賭技로財物을騙取者現贓만倂야第八條第三項表에依홈鬪牋과骨牌窩主第九條第二項에依홈戲博擲柶等賭技로財物을騙取者現贓만倂야本條第一項表에依홈博과柶에賭坊을開張家主犯者와同홈第六 凡搶奪偸竊及欺騙을行者가本法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에載明律例에該當치아니만者總히準竊盜로論야本條第一項表에依홈第十一條 强盜를共謀얏다가臨時에不行고共謀者가竊盜를行者左開에依야處辦홈一 主謀(竊盜主謀)고分贓(强盜分贓)者知情不知情을勿論고竊盜로論홈一 共謀(竊盜共謀)고分贓(强盜分贓)者와主謀고不分贓者各減一等第十二條 竊盜를共謀얏다가臨時에不行고共謀者가强盜를行者左開에依야處辦홈一 主謀(竊盜主謀)고分贓(强盜分贓)者知情不知情을勿論고竊盜로論홈一 共謀(竊盜共謀)고分贓(强盜分贓)者와主謀고不分贓者各減一等一 共謀고不分贓者笞四十第十三條 人所共見之地에公然取財者도竊盜로論홈第十四條 强盜或竊盜가左開各項에載明者外에已得財로論치못홈一 器物錢帛之類를移徒야原所或本家에셔離者一 珠玉寶貨之類를入手隱藏者(縱末將行亦是)一 木石重器를本處에셔移야駄載지者一 馬牛驢騾之類를欄圈에出者一 鷹犬之類를專制在已者第十五條 本法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律例에該當犯人에게追贓만者左開에依야處辦홈一 何樣盜竊을勿論고該犯人을先追贓後勘罪홈一 人口와畜產과其他不消耗品은本色으로追홈一 錢穀布帛其他消耗品은現發當時의中等物價로估計야追홈一 所犯罪狀이絶悖고追贓키難境遇에律에依야卽斷홈一 正贓을追後에官物은還官고有主物은還主고無主物은屬公홈一 賊贓을買得者에게左開에依야追贓홈官有物은知情不知情을勿論고本色으로追納홈私有物은本主로여곰該物盜賣本價一半을給고追케홈但私有物買得時知情者에게半價를給지아니홈一 賊贓을受寄者本色으로追홈一 凡死亡者에게贓을追치아니홈但現贓本色이有者此限에在치아니홈第十六條 賊盜의贓은倂贓計贓을勿論고現發을隨야前後通算홈但已科罪贓은再計치아니홈第十七條 本法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에載明者外의罪犯이本法律律例에該當만者各其性質과行爲를分析야比附處斷이可홈第十八條 賊盜에犯者가自首境遇에現時事狀에依야律例減等을得홈第十九條 常人或賊盜共謀者가事前事後勿論고告發境遇에被告된犯人의所犯輕重을依야賞與호告發賊盜兼야免罪을得홈附則第二十條 本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朕이刑律名例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建陽元年四月四日內閣總理大臣 署理內部大臣 朴定陽法部大臣 李範晉法律第三號刑律名例第一條 刑律은左開四種으로分홈一 死刑一 流刑一 役刑一 笞刑第二條 死刑은絞로홈第三條 流刑은左開三等으로分홈一 終身一 十五年一 十 年第四條 役刑은左開十七等으로分홈一 終身一 十五年一 十 年一 三 年一 二年半一 二 年一 一年半一 一 年一 十個月一 八個月一 六個月一 四個月一 二個月一 一個月二十日一 一個月十日一 一個月一 二十日第五條 笞刑은左開十等으로分홈一 一百一 九十一 八十一 七十一 六十一 五十一 四十一 三十一 二十一 一十第六條 絞刑은軍法外에一般人民의死罪에犯者에게施홈第七條 死刑에處만者宣告後에 上奏야 裁可심을經야執行이可홈第八條 罪人이逃脫거나或劫牢의患이有境遇에上條限에不在홈第九條 漢城及各地方各港場裁判所의人命及强盜獄案은法部로셔其處刑을先許고每月終에都聚야 上奏이可홈第十條 流刑은國事에關係犯人의役刑十年以上律에該當만者에게施홈第十一條 國事犯을流刑에處時에반다시 上奏經이可홈第十二條 國事犯안인者라도其罪犯이重大時 奏裁經야役刑을流刑으로換기도홈第十三條 役刑은一般人民有罪者에게輕重을分야施홈第十四條 國事犯의三年以下役刑에該當만者監禁만고就役은免케홈第十五條 國事犯을役刑에處時반다시 上奏經이可홈第十六條 國事犯外에役刑以下法部大臣과裁判長과各裁判所判事가直斷홈第十七條 各裁判所에在役刑終身以上律에該當만罪人은반다시法部大臣의指令을待야宣告이可홈第十八條 特別法院의犯罪者役刑以上을皆宣告後에 上奏야 裁可심을經야執行이可홈第十九條 國事犯外에所犯輕重을酌量야役刑收贖을得홈第二十條 役刑一年以上에該當만犯人에게笞刑을幷施홈第二十一條 笞刑은輕罪에施홈第二十二條 犯人情實을酌量야笞刑收贖을得홈但倫常風化에關犯人은收贖을許치아니홈第二十三條 收贖例左와如홈笞一度 役一日 銅錢各一兩四錢第二十四條 凡刑事裁判上所犯의情狀을酌量야本刑에셔一等或二等을輕減을得홈第二十五條 獄具左開三種으로分홈一 枷一 鎖釱一 鞭箠第二十六條 枷와鎖釱獄囚의頑悖强悍야逃脫廬가有者에게施홈但老弱과婦女에게施을得지못홈第二十七條 鞭箠訊問場에抵賴推諉야呑吐不實者에게用호반다시裁判長(各地方各港場裁判所에首 班判事警務廳에警務使)의命令을承야臨時使用을得홈第二十八條 鞭箠使用時에左開諸項에犯者濫刑으로論홈一 輕罪에一十度며重罪에二十度에過者一 一日一次에過者一 一人三次에過者一 老弱과婦女에게施者第二十九條 凡勅奏任官犯罪者及國事犯에關案件은摠히高等裁判所에셔受理審判홈但各地方에在國事犯의關係稍輕고情節不明者法部大臣의指令을承야各該附近裁判所에셔審判을得홈第三十條 官員犯罪者가勅任官이어든先 奏聞後拘拿고奏任官이어든先拘拿後 奏問이可홈附則第三十一條 開國五百四年法律第四號第五號第六號第八號第十一號와 勅令第一百六號와前此議案及 奏本中法律에關件이本法律과抵觸되者本法律施行日로븟터廢止홈第三十二條 本法律은頒布日로븟터施行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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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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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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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0298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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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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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法律第二號中改正에關件
(法律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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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이本年法律第二號中改正에關件을裁可야頒布케노라大君主 御押 御璽建陽元年四月十日內閣總理大臣 署理內部大臣 朴定陽 法部大臣 李範晉法律第四號賊盜處斷例中에左갓치改正홈第八條第四項論罪下에(호本條第三項表에依)十字加고第五項殺傷下에(人)一字加홈○參照賊盜處斷例第八條第四項馬牛驢騾猪羊鷄犬鵝鴨等畜產을盜者計贓計贓은各其入已之數만 計算을云홈下倣此 야論罪홈第五項盜竊을行時에殺傷者得財末得財勿論고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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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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