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補 潛奸官人
今上丙申, 傳曰, “宮禁之紀綱, 掃地者久矣。 以宮人, 交通外人, 交奸宦侍, 自有其律。 在昔明陵朝, 宮人犯此罪, 登時正法, 此後宮中之人, 皆畏法禁矣。 挽近以來, 宮人·宦侍, 雖知自中有此等負犯, 一味掩置, 或有解娩於闕中者, 或以長番中官, 肆然行奸於寢室咫尺之地, 而俱免邦刑之故, 到今便作例事, 事之駭痛, 莫甚於此。 亦聞, 夏間有中官潛通所謂房子內人者, 非止一二云, 所謂房子, 雖與宮人, 差有間焉, 其爲紀綱之寒心, 無可論。 旣已現發之後, 當如律處勘。 所謂房子, 卽慈殿所屬也, 所謂中官, 亦是小宦云。 問名內侍府, 其令刑曹, 潛奸委折, 各人等處, 嚴刑究問事, 分付。” 曹草供內, “房子婢福德, 與小宦任應賢相親, 得免房子, 出去作夫云。 應賢招內, 在闕時犯奸, 實爲瞹眛云。 婢古邑丹招內, 與內官李昌仁親熟, 而主人尙宮逐出, 故作夫昌仁云。 昌仁招內, 在闕時, 實無犯奸之事云。 婢水點招內, 欲免房子, 出來矣家, 而行媒於宦者李世聃, 作奸云。 福愛招內, 以年少之致, 出入外間時, 金允[潤]福愛之, 以女呼之, 其後作夫黃興孫居生, 而允[潤]福交奸之說, 千萬瞹眛云。” 傳曰, “與交奸在闕之宮人有間, 稽諸律文, 宮人見汰後, 潛奸外人, 不過杖一百。 今此房子內人, 又是已見汰者, 而房子交奸, 亦無可據之律文云。 雖然, 當此紀綱解弛之日, 不可尋常處之。 刑曹, 滯囚中官與所謂房子, 旣施一次之刑, 特從惟輕之典, 今日內杖配。 其餘中官金潤福, 稱夫稱婦, 旣有朝家至嚴之法禁, 況宮中房子, 尤安敢曰, “父曰女。 雖與潛奸有異, 亦不可歇治, 亦爲徒配。 至於禁府時囚中官李世聃, 與小宦中官有異, 有此犯法之事, 而觀其供辭, 當初招引, 雖不手犯, 及其潛奸則一也, 今日開坐時, 刑推一次, 亦爲定配。 所謂房子, 視該中官律勘處事, 分付。” 曹草記, “各杖一百, 遠地定配。 啓。” 傳曰, “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