추관지秋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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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釐正棍制
重棍, 長五尺八寸, 廣五寸, 脊厚八分。
以柳木爲之。此軍中之杖, 但治犯死罪者。臀腿分受。重棍二字及長廣·脊厚, 刻誌其上。
兵曹判書·軍門大將·留守·監司·統制使·兵使·水使用之, 而非死罪, 勿用。以此爲准, 毋敢違越。
行用大棍, 長五尺六寸, 廣四寸四分, 脊厚六分。
以柳木爲之。治犯罪者, 臀腿分受。棍名·尺度, 刻誌其上。皆如重棍下同。
軍門都提調·兵曹判書·軍門大將·中軍·禁軍別將·捕盜廳·留守·監司·統制使·兵使·水使·討捕使及軍務使星二品以上用之。以此爲准。毋敢違越。
行用中棍, 長五尺四寸, 廣四寸一分, 脊厚五分。
內兵曹·都摠府·軍門從事官·軍門別將·千摠·禁軍將·左右巡廳營將·兼營將·虞候·中軍·邊地守令·邊將·四山參軍及軍務使星三品以下, 用之。以此爲准, 毋敢違越。
行用小棍, 長五尺一寸, 廣四寸, 脊厚四分。
軍門把摠·哨官·僉使·別將·萬戶·權管用之。以此爲准, 毋敢違越。
治盜棍, 長五尺七寸, 廣五寸三分, 脊厚一寸。
但治盜賊, 而治關係邊政及松政者, 亦用之。
捕盜廳·留守·監司·統制使·兵使·水使·討捕使·邊地守令·邊將治盜及治關係邊政·松政者, 用之。以此爲准。毋敢違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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