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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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
凡竊盜已行, 而不得財, 笞五十, 免刺。但得財者, 以一主爲重, 倂贓論罪。爲從者, 各減一等。以一爲一重, 謂如盜得二參財物, 從家贓多者科罪。倂贓論, 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 計贓四十貫, 雖各分得四貫, 通算作一處, 其十人, 各得四十貫之罪, 造意者爲首, 該杖一百, 餘人爲從, 各減一等, 止杖九十之類。餘條准此。 初犯竝於右小臂膊上, 刺竊盜二字, 再犯刺左小臂膊, 三犯者絞。以曾經刺字爲坐。○掏摸刺掏摸二字, 三犯非絞。者, 罪同。○若軍人爲盜包掏摸言。, 雖免刺字, 三犯一體處絞。秋。
一貫以下, 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 杖七十。
二十貫, 杖八十。
三十貫, 杖一百。
五十貫, 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 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 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 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 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貫, 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貫,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貫,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會典嘉靖七年議僞造印信幷竊盜三犯者審錄得不可用可矜之例
竊盜不得於    剜孔踰墻亦無論晝夜凡窺人不見潛形  偸取人財物者皆是○白日    人有事突入人家或剜割人衣袖或同船同眠竊人財物者掏摸也拒捕亦斬三犯亦絞不得財亦笞擬斷一如竊盜○親屬有犯照服科坐○應刺字免刺字人數詳在名例五刑  ○軍人原免刺字今有新例刺字矣○竊盜十次一時事發止作初犯贓雖多亦止以一主爲重贓無主則入官自首亦准○竊盜事發在官晩逃未結又去行盜被獲依犯罪逃走加竊盜得財一百二十貫二等罪止本罪 前止作一犯親屬首出得免逃罪仍問竊盜與前案罪等從一科斷滿徒○先一次犯以盜後一次凡准盜不可作二犯律云以曾經刺字爲坐也○强竊盜不得財乃是事主不曾失財也若已失財便是盜得財矣內有懼不分贓者須問行而不分贓不可作不得財也○盜物出門事主趨逐棄財逃走因而拒捕於不得財上加二等杖七十若棄財被他人得去本盜還依得財惟事主拾回本物方是不得財○竊盜未發自首或於事主處首還或捕獲同伴皆得免罪若首後又犯及侵損於人者俱不准首○竊盜未發而同居或大功以上親首告到官却將銀送該吏買免吏依枉法賊除竊盜已得財係朞親告祭同首者免罪依行求如小功以下親首告而買免贓輕除行求依竊盜得財係小功親首發得減盜罪三等○在官役使軍伴弓兵門皁等類盜本官依凡盜論○皁盜人財而知而轉盜之依知盜後而分贓○訪知人家出乘空盜其財物或盜僧人化緣銅佛俱依竊盜不可作無人看守○甲割人銀包妄板 同盜除掏摸依誣告加三等○ 盜出門行走 張番子疑是賊 減盜棄財番子匿而不報依知罪人不捕賊依仍竊盜○盜正 掇人家門壁根行路人 減盜刃傷之依刃傷人引軍例不可作拒捕○竊盜 洞事主從洞中穿逐被洞墻壓死依竊盜殺人○僧人盜故寺所遺佛像去別寺供奉止依不應杖○被盜兩隣人不救護依不應杖
條例
一, 正統八年七月十一日, 節該欽奉英宗皇帝聖旨。今後竊盜, 初犯刺右臂的, 革後再犯, 刺左臂。若兩臂俱刺, 赦後又犯的, 准三犯論。還將所犯赦前赦後, 明白開奏定奪。欽此。
一, 今後審錄官員, 凡遇三犯竊盜, 中有贓數不多, 或在赦前一次, 赦後二次, 或赦前二次赦後一次者, 俱遵照恩例, 倂入矜疑辨問疏內, 參酌奏請改遣。
令官員軍民人等偸盜瓦 使官馬駝行李正 斬號令戶丁發遼東 單該管官旗不鈐束一體治罪
議 甲乙俱合依竊盜已行得財者以一主爲重倂贓論罪一百二十貫罪止甲爲主律杖百流二千里乙爲從減一等律丙依掏摸者罪同竊盜已行得財九十貫律與乙各杖百徒三年俱有誥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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