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軍器
凡盜軍器者, 計贓以凡盜論。若盜應禁軍器者, 與私有罪同。若行軍之所及宿衛軍人, 相盜入己者, 准凡盜論, 還充官用者, 各減二等。
以凡盜論者不分在庫有局或出在公所積貯處或因私給發而盜者俱要分監守常人在內府盜仍依盜內府領在私家盜者亦要分監常仍須認是應禁不應禁○盜應禁與私有同罪止流三千里不可悞認贓多而重入斬絞也○以凡盜與私有罪同者俱有盡本法刺字准者不刺○凡犯監常竊盜不分以准俱照本法◆贓
議 甲合依盜應禁軍器者與私有罪同一非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十一件罪止律杖百流三千里○乙丙俱依行軍之所盜軍器還充官用者臧入己計贓唯凡竊盜得財一百二十貫二等免刺乙爲首律杖九十徒二年半丙爲從減乙一等律杖八十徒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