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與同罪
凡稱與同罪者, 止坐其罪。至死者, 減一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在刺字絞斬之律。 若受財故縱, 與同罪者, 全科。至死者, 絞。 其故縱謀反逆叛者, 皆依本律。○稱准枉法論, 准盜之類, 但准其罪, 亦罪杖一百流三千里, 竝免刺字。○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 皆與直犯同, 刺字絞斬, 皆依本律科繼。
笞杖徒流充軍皆同惟至死則不分眞犯雜犯俱減一等亦不刺字○稱罪同罪亦如之與以枉法論以盜論者刺字絞斬竝同科然律得同而例不得同謂頒律時尙未有例而例又因事而設者所以異耳○計贓以監守盜論者若無入己之贓止依其律百兩以上亦不得引軍例也○凡稱准枉法以枉法論者皆訃入己之贓准盜以盜論者皆倂贓論此律之凡例當知也○受財故縱與同罪至死全科者必須律文內有故縱與同罪字樣方可依律無此句者雖受財至死須減一等充軍遷徙亦同○受財故縱不問贓之多寡直坐以死故曰全科若雜犯亦准徒五年仍盡枉法軍例或贓輕於同罪者依枉法論囚放還獲亦科枉法故縱者不曾受財猶不坐絞故縱反逆仍依本律斬故縱謀叛雖不受財亦依本律絞不在至死絞與故縱不受財之限是曰皆依本律也
條例
一, 凡受財故縱與囚同罪人犯, 該凌遲斬絞, 依律罪止擬絞者, 俱要固監緩決, 候逃囚得獲審豁。其賣放充軍人犯者, 卽扺充軍役。若係永遠同罪者, 止終本身, 仍句原犯應替子孫補伍。
三人受財賣放死罪囚爲首者問全科絞二人除故縱爲從依枉法若贓輕仍依故從[縱]爲從囚得獲三人俱問枉法引久戀軍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