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條 娶親屬妻妾
1.凡娶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 各杖一百 若娶緦麻親之妻及舅甥妻 各杖六十徒一年 小功以上 各以姦論. 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爲妻妾者 各杖八十.㉮
2.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 各斬 若兄亡收嫂 弟亡收弟婦者 各絞㉯㉰
3.妾 各減二等㉱
4.若娶同宗緦麻以上姑姪姊妹者 亦各以姦論
5.並離異
㉮ 講曰: 謂同宗無服若緦麻及舅甥小功以上妻 此等或被出或夫亡改嫁他人 卽於前夫義絶 若奸者依律止是凡奸 故於嫁娶 亦同凡奸之坐杖八十
㉯ 講曰: 假有父祖妾若伯叔母及兄弟妻 其曾被出及已改嫁 而娶爲妻者 未知若爲科斷
㉰ 解曰: 娶此等者 雖曰悖理亂倫 俱被出改嫁 已於前夫義絶 況本條續於‘其曾被出’之後 而以‘若’字會之 是知此等被出及改嫁而娶爲妻妾者 據律亦杖八十
㉱ 講曰: 謂自‘娶同宗無服’以下 及‘弟亡收弟婦’以上 若係妾者 各於本罪上 減二等 若‘小功以上奸論’ 其相奸本律 妾減一等 卽是通減三等 若父祖妾 不在減等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