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照律申飭[英祖 37年(1761)]
▷ 조율에 대한 신칙
英宗三十七年, 傳曰, “法曹外方觀廳者, 而程必世題目糢糊, 律名則校重, 非表準八方之意. 當該檢律, 以制書有違私律勘處, 伊時該堂從重推考, 曾以申飭, 而今番徒流案推之, 律名多少低仰. 此後徒流案來後, 秋曹取考『本典』與『續典』. 察推政院置律官意, 蓋深矣, 而該房承旨, 一不檢察. 昔則有政院考律之敎, 而近無是事, 故王府, 何等重也, 而應爲私律者, 皆劃公律之紊亂, 或致大臣稟奏. 此後該堂申飭時, 當該承旨亦以不能擧職, 一體捧傳旨事, 定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