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上未捧者]
還上未捧者, 分數越祿。①-④
① [本曹·常平廳還上] 本曹·常平廳還上, 等內未捧十分之一, 越四等, 二, 越五等, 三, 越七等, 二十分之一未捧, 越二等, 三十分之一未捧, 越一等, 而未捧一千石以上者, 分數雖應越四五等, 亦越六等, 遞任於到任之年十一月晦日內者, 勿論。
② [往還上十分爲率] 往還上, 十分爲率, 每年捧三分之一, 而分數內雖未準捧, 他年加捧, 則推移準計。一年分數內, 未捧三分一, 越二等, 二, 越三等。全未捧者, 若居官六十朔, 則越四等, 四十朔以上, 則越三等, 十四朔以上再過冬者, 越二等, 十三朔以下一過冬者, 越一等。非全未捧, 勿論。
③ [啓聞開賑邑] 啓聞開賑邑, 各減一等。
④ [江都移轉米] 江都移轉米·賑恤廳句管穀物, 並依還上例分數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