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論]
原 京外官, 本宗大功以上親及女夫·孫女夫·姊妹夫, 外親緦麻以上, 妻親父·祖父·兄弟·姊妹夫, 並相避。①②
① 學官·軍官, 則勿避。議政府·義禁府·本曹·兵曹·刑曹·都摠府·漢城府·司憲府·五衛將·兼司僕將·內禁衛將·承政院·掌隷院·司諫院·宗簿寺·部將·史官, 則並避本宗三寸叔母·姪女夫·四寸姊妹夫, 外親三寸叔母夫, 妻妾親同姓三寸叔姪·叔母·姪女夫·四寸兄弟。㉮
㉮ 聽訟同。
② 吏房承旨及本曹官員有相避者, 勿除職㉯, 滿仕者, 例遷。㉰ 兵曹·都摠府堂上官·兼司僕將·內禁衛將·五衛將, 則雖非同衙門, 通爲相避。
㉯ 堂上官, 不在此限。
㉰ 兵房承旨及兵曹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