추관지秋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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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禁
父兄替囚
英宗三十七年, 臨門犒饋時, 綸音。傳曰, “噫, 幾年臨御, 民不被惠, 夙宵奚弛。 于今歲首, 欲除一弊矣。 ‘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 孔聖所訓, 老老長長, 絜矩之道也。 今雖藏牌·用牌之際, 其必猶前, 凡諸捉現, 推治之時, 以子代父, 以弟代兄, 其猶可也, 至於以父代子, 以兄代弟, 而甚至於及其母, 非徒有違倫紀, 亦有關於風敎。推治當身, 可也, 而稱以正妻者, 其弊百端。 至於雜職之類, 汎稱次知, 侵漁之際, 無異正妻, 此後以父代子, 以兄代弟, 正妻推治次知之名, 一切嚴禁。 其或犯者, 毋論大官·小官, 上官諸司, 用牌關文, 施以制書有違之律, 其隷屬, 令秋曹, 隨現杖流。 予之所執, 則倫紀也, 欲祛者, 爲民巨弊也。 雖有捉現之事, 有其子·有其弟雖有推捉之事, 有當身·有其奴。 噫, 白首暮年, 深知其弊, 今當歲首, 其何默默乎哉。 以此申飭中外。”
四十三年, 傳曰, “雖所關莫重者, 不可以子證父, 國朝深仁之法, 而今則雖不過一時推捉者, 爲其子·弟, 代囚其父·兄者多, 予則曰大關倫理。 若此柳下惠, 代盜跖而被囚乎。 靜臥思之, 予不下敎, 豈扶植人倫之意哉。 此後關係人倫外, 自有子弟, 亦有近屬, 以子·弟之故, 父·兄替囚, 一切嚴禁, 分付中外, 咸知予重人倫之意。 此等之事, 其雖申飭, 不過京外一休紙而止, 今予若此, 豈望八暮年懃懇之意哉。 再昨下敎, 今日下敎, 令中外, 特書卷冊, 名曰丁亥受敎, 永久遵行事, 一體分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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