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牌毁傷
今上五年, 政院啓辭, “牌使令金壽光, 路逢議政府權頭張宗得, 乘醉爭鬨, 至於折傷命牌之境。 請張宗得·金壽光, 移送秋曹, 嚴査照律。” 傳曰, “係是罕聞之事, 自有當施之律, 而亦安知非院隷之故, 欲生梗, 致作兩片乎。 出付該曹, 取招, 可也。” 張宗得·金壽光捧供後, 判書李性源回啓, “兩漢之互相拳踢, 以致折傷, 待用刑得情, 何如?” 判付內, “院隷固有作拏之罪, 而命牌無異符驗, 則焉可與之爭鬨, 至於折傷命牌之境乎。 政院, 以號令百司之地, 體面非輕。 近來雖有一二承宣怙縱之擧, 而豈可以此遷怒於四百年流來之院體, 以取因噎廢食之歎乎。 承宣自承宣, 院例自院例, 此不扶抑, 昏夜傳命, 將遭殺越之變而後已。 然所謂張哥漢之所犯, 非故毁則決知其然矣, 誤毁之律, 可謂準備。渠供雖曰瞹眛云, 而惟其逃避之事, 難掩毆鬨之跡, 以此照勘定配。 院隷, 從重決杖放送。 政府, 亦是統率百司之地, 而縱使下隷, 冒犯至此, 所以施於綾城尉者, 不可施於頭目乎。 首權頭, 自本曹照律徒配, 首錄事, 從重科罪, 以存堂陛。 此非爲院隷, 卽爲紀綱也。 院隷更爲憑此無端作拏之弊, 則竝與不飭之注書, 而難免重繩, 一體嚴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