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1條 干名犯義
1.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 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杖一百徒三年. 但誣告者 絞. 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 雖得實 杖一百 大功杖九十 小功杖八十 緦麻 杖七十. 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 並同自首免罪 小功・緦麻尊長 得減本罪三等. 若誣告重者 各加所誣罪三等.①
2.其告謀反・大逆・謀叛・窩藏姦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産 或毆傷其身 應自理訴者 並聽告 不在干名犯義之限.
3.若告卑幼 得實 期親・大功及女壻 亦同自首免罪 小功・緦麻 亦得減本罪三等. 誣告者 期親減所誣罪三等 大功減二等 小功・緦麻減一等. 若誣告妻 及妻誣告妾 亦減所誣罪三等.
4.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 與子孫卑幼罪同 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 各減奴婢罪一等 誣告者 不減.
5.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 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 若奴婢及雇工人者 各勿論.
6.若女壻與妻父母 果有義絶之狀 許相告言 各依常人論.②
① 加罪不至於死 若所誣尊長徒罪已役 流罪已配 雖經改正放回 依誣告人律 驗日 於犯人名下 追徵用過路費給還. 若曾經典賣田宅者 着落犯人 備價取贖. 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 絞 仍令備償路費 取贖田宅 又將犯人財産一半 斷付被誣之人養贍. 至死罪 所誣之人 已決者 處死 亦令備償路費 取贖田宅 斷付財産一半 養膽其家. 未決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加役三年.
② ‘義絶之狀’謂如壻身在遠方 妻父母將妻改嫁 或趕逐出外 重別招壻 及容止外人通姦 又如本身毆妻至折傷 抑妻通姦 有妻詐稱無妻 欺妄更娶妻 以妻爲妾 受財將妻妾典雇 妄作姊妹嫁人之類.
〔直解〕
凡子孫亦 祖父母父母矣 事乙 訴告爲旀 妻妾亦 夫及夫矣 祖父母父母事乙 訴告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爲乎矣 妄告爲在乙良 絞死齊 期親族長及外祖父母事乙 訴告爲良在等 必于 實事是置 杖一百齊 大功是去等 杖九十 小功是去等 杖八十 緦麻是去等 杖七十齊 其被告爲在 期親大功族長及外祖父母及妻矣 父母乙良 並只 自首例以 免罪齊 小功緦麻族長是去等 本罪良中 減三等齊 誣告事亦 重事是去等 所誣罪良中 加三等科罪齊.
其謀反大逆果 謀叛果 彼國間諜人乙 隱藏爲旀 嫡母果 繼母果 養母果 親母果亦 吾矣 父乙 殺害爲旀 長養父母亦 親父母乙 殺害爲旀 期親以下族長亦 財産乙 侵奪爲旀 無故打傷爲去等 訴告爲在乙良 並只 聽許施行爲遣 不在干名犯義之限齊. 族長亦 族下矣 所錯事乙 訴告爲乎等用良 閱實爲乎亦中 族下亦 犯罪灼然爲去有而亦 族長矣 訴告以 現露爲乎等用良 期親大功及女壻矣 罪乙良 自首例以 免罪齊 小功緦麻是去等 本罪良中 減三等爲乎矣 誣告是去等 期親乙良 所誣罪良中 減三等遣 大功是去等 所誣罪良中 減二等遣 小功緦麻是去等 所誣罪良中 減一等齊 夫亦 妻乙 誣告爲旀 妻亦 妾乙 誣告爲在乙良 各減所誣罪三等齊. 奴婢亦 家主及家主矣 緦麻以上親矣 事乙 訴告爲在乙良 子孫卑幼矣 訴父母族長罪以 同齊 傭役人亦 家主及家主矣 親族矣 事乙 訴告爲在乙良 奴婢訴家主罪良中 減一等遣 誣告是去等 不減等齊.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等亦 子孫果 外孫果 子孫矣 婦妾果 及吾矣 妾果 奴婢及 傭役人矣 事乙 妄告爲在乙良 勿論罪齊. ○女壻亦 妻父母 茂火 大義已絶爲去等 許相告訴爲 各依常人例以 論罪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