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3條 尊長爲人殺私和
1.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爲人所殺 而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 杖一百徒三年. 期親尊長被殺 而卑幼私和者 杖八十徒二年, 大功以下 各遞減一等. 其卑幼被殺 而尊長私和者 各減一等. 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奴婢・雇工人被殺 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 杖八十. 受財者 計贓准竊盜論 從重科斷. 常人私和人命者 杖六十.
〔直解〕
凡祖父母父母果 及夫果 家長等乙 他人亦 殺害爲良在乙 子孫及妻妾奴婢傭人等亦 私丁 和論爲在乙良 杖一百遣 徒三年齊 期親族長亦 被殺爲有去乙 族下等亦 私丁 和論爲在乙良 杖八十徒二年齊 大功以下乙良 各減一等齊 其族下等亦 被殺爲有去乙 族長等亦 私丁 和論爲在乙良 各減一等齊 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果 奴婢傭人等亦 被殺爲有去乙 祖父母父母及家長亦 私丁 和論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受財者乙良 贓物數乙 計爲 竊盜例以 准從重論齊 常人亦 人命事乙 私丁 和論爲在乙良 杖六十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