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책별 상세검색
전체검색
문자입력기
검색조건
기사제목
문자입력기
기사내용
문자입력기
대상기간
일 ~
자료 범위
상세검색창 닫기

대명률직해 목록



第312條 造畜蠱毒殺人
1.凡造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敎令者斬, 造畜者財産入官, 妻子及同居家口 雖不知情 並流二千里安置. 若以蠱毒毒同居人 其被毒之人父母ㆍ妻妾ㆍ子孫不知造毒情者 不在流遠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大明律附例』: ‘流遠’ → ‘遠流’.닫기
之限. 若里長知而不擧者 各杖一百, 不知者 不坐. 告獲者 官給賞銀二十兩.
2.若造魘魅ㆍ符書ㆍ呪詛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 ‘詛’ → ‘咀’.닫기
欲以殺人者 各以謀殺論, 因而致死者 各依本殺法. 欲令人疾苦者減二等. 其子孫於祖父母ㆍ父母 奴婢ㆍ雇工人於家長者 各不減.
3.若用毒藥殺人者 斬, 買而未用者 杖一百徒三年. 知情賣藥者 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直解〕
凡蠱毒可以殺人之藥乙 造作儲畜爲旀 起揭造畜爲在乙良 斬遣 家財沒官齊 其妻子及同居人口乙良 必于 知情不冬爲良置 並只 遠流齊 蠱毒乙用良 同居人乙 毒害爲在乙良 被毒人矣 父母妻妾子孫等亦 造毒事乙 知不得爲在隱 遠流不冬齊 里長亦 知而不告爲在乙良 各杖一百齊 不知者不坐齊 現捉進告爲在乙良 官司亦 賞銀二十兩齊 厭魅符書呪咀妖術乙用良 謀殺人爲在乙良 各以謀殺例以 論齊 因此致死爲在乙良 殺人法乙 依准科罪齊 欲令人成病苦痛者乙良 減二等齊 子孫亦 其矣 祖父母父母乙 致毒爲旀 奴婢傭人等亦 其矣 家長乙 致毒爲在乙良 各不減等科罪齊 毒藥乙用良 殺人爲在乙良 斬遣 毒藥乙 交易未用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知情放賣爲在乙良 罪同齊 不知者乙良 不003
註 003 영인본: ‘不’ → ‘木’닫기
坐罪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大明律附例』: ‘流遠’ → ‘遠流’.
註 002
『大明律直解』: ‘詛’ → ‘咀’.
註 003
영인본: ‘不’ → ‘木’
맨 위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