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條 禁革主保里長
1.凡各處人民 每一百戶內 議設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 輪年應役 催辦錢糧 句攝公事 若有妄稱主保・小里長・保長・主首等項名色 生事擾民者 杖一百遷徙.
2.其合設耆老 須於本鄕 年高有德 衆所推服人內選充 不許罷閑吏卒及有過之人充應 違者 杖六十 當該官吏 笞四十.
〔直解〕
凡各道州府郡縣人民等乙 一百戶內良中 里長一名 色掌十名乙 議定 每年輪番相遞以 貢物雜役等乙 催促爲旀 凡矣 公事乙 次知使內乎矣 其中雜色掌以乎樣以 妄稱爲旀 生事擾民爲在乙良 杖一百遣 黜鄕爲齊 ○合設老人乙良 在前有痕咎人乙良 休遣 其鄕邑內年高有德衆望合當爲在 人員乙用良 選充爲乎矣 違者 杖六十 掌務官吏 笞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