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應輸課稅及入官之物, 而廻避詐匿不輸或巧僞濕惡者, 計所闕準盜論。主司知情, 與同罪, 不知情, 減四等。
疏議曰, 應輸課稅, 謂租·調·地稅之類。及應入官之物, 而廻避詐匿, 假作逗留, 遂致廢闕及巧僞濕惡, 欺妄官司, 皆總計所闕入官物數, 準盜科罪, 依法陪塡。主司知其廻避詐匿·巧僞濕惡之情而許行者, 各與同罪。不知情者, 減罪四等。縣官應連坐者, 亦節級科之。州官不覺, 各遞減縣官罪一等。州縣綱·典不覺, 各同本司下從科罪。若州縣發遣依法, 而綱·典在路, 或至輸納之所事有欺妄者, 州縣無罪。